青島日報/觀海新聞3月20日訊 “公司提出將社保費折算成工資發放,是否合法?”3月19日,觀海網友“LUkuhl”在觀海新聞“直通12345”平臺留言,咨詢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相關事宜。對此,記者從人社部門了解到,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將職工社保費用折算成工資發放的行為不合法。
根據國家規定,工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付出正常勞動后,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等。社會保險是指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等社會各方面籌集資金建立的專門基金,在勞動者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可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
對于社會保險能否折算成工資發放的問題,市人社部門提示,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無權隨意處置,社會保險折算成工資發放是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折算成工資發放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即便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了類似《自愿放棄購買社保承諾書》,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經濟補償金。
此外,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包含試用期),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登記,按照實際收入繳納社保。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