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觀海新聞3月27日訊 “我去年工傷被診斷為6級傷殘,治療花費近4萬元。治療期間,工廠要求我父親代簽一份賠償協議,否則不會支付相關費用。協議上表示,工廠支付1萬元醫療費,后續問題概不負責。請問這個協議有效嗎?”近日,市民王先生在觀海新聞客戶端“直通12345”平臺留言,咨詢工傷賠償的相關事宜。
記者從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20】12號)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工傷職工的親屬就相關待遇協商過程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原則,并且所支付的相關待遇數額與法定的標準相比不能現實公平,否則都將無效。
由于王先生的父親非本案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又未經王先生委托,無權代理其簽訂協議、處分其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其次,該協議為王先生父親受到脅迫時訂立,應為無效協議,從簽訂之時就不具備法律效力。最后,協議中工廠支付的工傷待遇,與王先生按法律規定應享受的待遇差距較大,屬于顯失公平。
因此,工廠應當承擔王先生的醫療費、工傷津貼、護理費、交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撫恤金等費用。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