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4月19日訊 萊西市法院近日對一多年拒不賠償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老賴”,依法判決其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情回顧】
2000年,陳某某與周某發生交通事故,致周某死亡。法院判決陳某某賠償154214.85元,但其一直未履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官先后向陳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義務,但其拒不履行,且長期外出逃避執行,并將已經由法院查封的大棚收入及玉米作物等挪作他用,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2014至2015年間,法院數次對陳某某作出拘留決定,但其仍以一副“愛咋咋滴”的架勢拒絕履行給付義務。2022年10月,公安機關將其抓獲到案。
【法院裁判】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律解讀】
什么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簡稱拒執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什么情形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官寄語】
部分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始終存在僥幸心理,通過東躲西藏、轉移財產、虛假訴訟、纏訪鬧訪等行為惡意規避、抗拒執行,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挑戰。法院在此警示失信被執行人,“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將會受到真“刑”制裁。(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戴謙 通訊員 張云浩 譚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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