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觀海新聞4月28日訊 “我從上一個公司離職時還有3天年假沒休,這3天年假可以帶到新公司去休嗎?”近日,有網友在觀海新聞客戶端“直通12345”平臺留言咨詢。
網友告訴自己,他剛剛從上一家公司離職,辦辭職手續時才想起還有3天年假沒有休,他馬上要到新公司上班了,他想咨詢一下相關部門,這3天年假該怎么處理。
記者從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獲悉,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里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情形。
工作人員介紹,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假天數,并支付該段時間的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工資報酬。也就是說,這名網友離職時,原公司應按照(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 x 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 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的公式計算出網友應休未休的假期天數,并給與相應日子的工資報酬。但這3天年休假無法延續到新公司。
工作人員特別提醒,如果網友離職時,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他休了年假,多于折算應休假的天數不需要扣回。(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