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5月16日訊 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給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和諧的家庭氛圍,膠州法院于5月15日“國際家庭日”,也是第二個全國“家庭教育宣傳周”的第一天,向未成年子女的離婚父母發出了首份《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以“告知書”的形式對未成年人子女進行家庭教育指導,引導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職責。
案情簡介:
王先生(化名)與李女士(化名)于2019年登記結婚,婚后育一女,因婚前缺乏足夠的了解,婚后雙方經常因為生活瑣事爭吵不斷,孩子2周歲時,李女士以外出工作為由從家中搬走,兩人開始分居,婚生女跟隨王先生生活。近日,王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女士離婚,女兒由自己撫養。
承辦法官了解到,在夫妻二人分居之后,李女士很少回家見女兒,而王先生工作較為繁忙,對女兒的陪伴較少,孩子大部分時間由王先生的母親照顧。
考慮到父母的關心和陪伴是孩子健康成長不可缺少的一環,為了讓父母雙方更好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承辦法官對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父母的家庭教育責任、兒童的心理健康成長以及離婚后父母雙方如何配合進行家庭教育等進行了指導。王先生與李女士聽了承辦法官的勸導,都認識到自身對女兒的成長有不到位的地方,不禁流下眼淚,雙方最終就離婚及孩子撫養、教育、探視等事項協商一致,達成了調解。
案件調解完畢后,承辦法官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以及父母雙方是否直接撫養孩子,制作了兩個版本的《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與《民事調解書》一并向雙方分別進行了送達和解釋。
《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結合離婚父母雙方及未成年人的具體情況,向離婚雙方當事人闡述了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如何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以及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教育指導離婚當事人雙方關心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柔性司法”力量,督促離婚父母雙方相互配合,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避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缺位。王先生與李女士認真閱讀了《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均表示,雖然夫妻感情不在,但是以后會多站在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承擔起為人父母應盡的責任,同時感謝承辦法官的良苦用心。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良好的家庭教育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下一步,膠州法院將繼續立足審判職能,進一步探索依托審判的家庭教育指導新模式,推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和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個性化、多維度、針對性,讓“責任與愛”不缺位,用司法溫度呵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以司法力量撐起未成年人的法治藍天。(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 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責任編輯: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