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5月19日訊 日常生活中,飲酒要量力而行,切忌過量。席間如果有人醉酒,同飲者負有照顧、護送、救助、妥善安置的義務,應避免醉酒者遭受傷害,否則就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近日,黃島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2022年5月,孟某約邱某、姜某共同飲酒,席間,邱某的女友楊某前來,后四人共同飲酒至次日凌晨3點左右,此時楊某已醉酒。因楊某手機丟失,邱某、楊某發生爭吵,后邱某獨自離開躲藏,楊某、姜某、孟某在一處人工湖附近共同尋找邱某過程中,楊某翻過護欄跳湖溺亡。
楊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孟某、邱某、姜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28933.5元。
【法院審理】共同飲酒雖系正常的社會交往,但共同飲酒人在飲酒過程中對其他飲酒人負有相互提醒和勸勉的注意義務,對醉酒者負有照顧、護送、救助、妥善安置的義務,包括將醉酒者安置在對其人身不構成威脅的環境下,避免醉酒之人遭受傷害。本案中孟某、邱某、姜某、楊某共同飲酒,后楊某與邱某發生爭吵,作為共同飲酒人和社會普通理性人,三被告能夠預見醉酒的楊某情緒不穩定,有發生危險的可能性,但未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對醉酒后的楊某跳湖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關于責任劃分,法院認為,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其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其醉酒后跳湖溺亡,應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邱某作為楊某男友,在與楊某爭吵后未妥善照顧、安置醉酒的楊某,且獨自離開后自行躲藏,致使楊某在找尋過程中跳湖溺亡,應承擔事故相應責任。孟某、姜某對共同飲酒且醉酒的楊某未盡到照顧、護送、妥善安置義務,亦應對楊某死亡承擔相應責任。綜合事故發生原因、經過及全案案情,法院酌定邱某對楊某死亡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孟某、姜某分別對楊某死亡損失承擔5%的賠償責任。故依法判令被告邱某賠償原告120478元,被告孟某賠償原告60239元,被告姜某賠償原告60239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黃島法院薛家島法庭三級法官陳仁帥結合此案談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孟某、邱某、姜某未對醉酒后的楊某妥善安置,未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失,致使楊某死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李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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