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30日,被羈押近27年后無罪釋放的張玉環獲國家賠償496萬元,包括無罪羈押9778天人身自由賠償金339萬余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57萬元。
這一消息瞬間登上微博熱搜。對于張玉環應該得到補償,這一點基本都無異議。但關于張玉環拿這么多錢,有人認為已經夠多了,“如果打工二十多年肯定掙不到”。
賠償給張玉環496萬元,當然是有法律依據的。一部分是人身自由賠償金3390521.5元,這個有固定標準。2020年國家賠償標準是346.75元/天,張玉環被無罪羈押9778天,算起來就是3390521.5元;另一部分是精神損害撫慰金157萬元。
此次國家賠償,其實并不比此前吉林“金哲宏案”的賠償力度大。9778天,張玉環是目前國內已知被羈押最長時間的蒙冤者,再多的錢也買不回他失去的青春和一切。1993年10月24日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振榮和張振偉被人殺害,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兇后,以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此后,張玉環一直沒有放棄上訴,但均被駁回,直到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對此案再審宣判,最終宣告張玉環無罪。
張玉懷是幸運的,歷經27年,他仍然活著,仍然可以去擁抱外面的世界。要知道從過去的“疑罪從有”轉為“疑罪從無”后,冤案錯案屢屢被曝出。而在這些案件當中,如聶樹斌案、呼格案、趙作海案……有些人最終如張玉環一樣無罪釋放,但也有人早已失去了生命。對冤案受害人給予國家賠償,這是法治進步的體現。但是,賠償并非最終結果,還應對那些造成冤假錯案的相關責任人予以追責,并繼續追查努力將真兇緝拿歸案。
一直以來,刑訊逼供導致的冤假錯案,最終因賠償而給國有資源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對此理應追責。正如很多網友人所說,這部分賠償應該由相關責任人來承擔,為什么要用納稅人的錢? 另一方面,追責的同時,應該加大偵查力度找到真兇。賠償只是彌補了像張玉環一樣受害者的部分損失,但對那些被害者家屬(如張家村張振榮和張振偉的父母)而言,直到現在仍找不到殺害自己孩子的真兇。這種痛苦,又怎樣才能平復?
所以,拿到國家賠償后,張玉環要求追究當年辦案人員的刑事責任。經過和家人商討后,他表示,警方如能捉到真兇,他愿意從賠償金里拿出5萬元獎勵參與偵查的干警,“給死者家屬以交代,也是對社會一個交代。”
這是張玉環的一片心意。對于相關部門來說,這樣的交代,更應該有。(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評論員 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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