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7月26日訊 野生動物在自然生態系統中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護生物物種多樣化、保持生態平衡,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非法獵捕、收購運輸野生動物是我國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為。近日,膠州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狩獵88只國家保護“三有”動物棕頭鴉雀并出售獲利的刑事案件。
棕頭鴉雀,又稱黃滕、紅頭仔,屬于雀形目鶯鹛科棕頭鴉雀屬鳥類,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態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名錄》。
基本案情: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2月至4月,被告人張某某、吳某某在禁獵期內使用捕鳥籠、誘鳥器等工具在膠州市轄區的禁獵區域獵捕棕頭鴉雀并出售獲利,其中張某某出售82只,獲利人民幣9000余元;吳某某出售6只,獲利人民幣800余元。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吳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二人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非法狩獵罪。綜合考慮本案事實及二被告人坦白、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情節,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吳某某判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院未抗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該行為嚴重損害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非法狩獵罪的保護法益是“野生動物資源”。在本案中,被告人捕獵的棕頭鴉雀屬于“三有”保護動物(受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因此在禁獵區、禁獵期內進行非法狩獵將會觸犯該罪名。2023年6月30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新調整并公布《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在基本保留原有種類的同時,新增了700多種野生動物,實現了野生動物保護范圍的大幅擴大。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朱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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