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12日訊 黃島區法院近日辦理了一起撤銷房屋贈與案,對“玩貓膩”逃避執行的“老賴”帶來了警示。
基本案情:
盧某等三人因親屬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程某等賠償損失,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判決,判令程某賠付盧某等經濟損失23萬余元。上述判決生效后,程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盧某等三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未發現可執行財產。后盧某等發現程某于2020年5月13日與兒子程小某簽訂《房屋贈與協議書》,將程某名下一處宅基地房屋無償贈與程小某,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程某稱,其早在2012年就與程小某達成分家協議,明確該房屋分給程小某,其有權決定何時辦理過戶登記。盧某等三人認為該贈與協議侵害了其作為債權人的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程某與程小某簽訂的《房屋贈與協議書》。
法院審理:
黃島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程某與第三人程小某辦理案涉宅基地房屋轉移登記系依據2020年5月13日簽訂的《房屋贈與協議書》,而非依據被告所主張的2012年達成的分家協議,且被告主張2012年即分家,卻直至2020年辦理過戶登記,與常理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房屋贈與協議書》及辦理案涉房屋變更登記均發生于被告程某侵權債務形成并確定之后,被告程某及第三人程小某均知曉被告程某對原告負有債務。被告程某將案涉房屋無償贈與第三人程小某的行為客觀上妨害了原告債權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原告有權依法申請行使撤銷權,被告程某與第三人程小某應將案涉房屋變更登記至被告程某名下。遂判令撤銷被告程某與第三人程小某簽訂的《房屋贈與協議書》;被告程某與第三人程小某將案涉房屋變更登記至被告程某名下;被告程某支付原告盧某等代理費10000元。
宣判后,被告程某、第三人程小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這是一起債務人惡意轉移資產、規避法院執行的典型案例。誠實信用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也是市場經濟主體的基本準則和民法的基本原則。部分債務人為了惡意逃避債務,將其名下財產以贈與、低價轉讓等方式轉給他人,意圖阻礙法院執行,這是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給予否定性評價。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九條對債權人撤銷權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五百四十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該規定不僅減輕債權人的負擔,同時也鼓勵債權人積極行使撤銷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程某明知有債務未償還,仍將房屋贈與并轉移登記給程小某,嚴重損害了盧某等債權人的權利,有違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原則,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因此盧某等主張撤銷程某的贈與協議,應予支持,程某并應承擔盧某等行使撤銷權產生的必要費用。
需要提醒的是,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因此,切莫錯過法律保護的時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記者 戴謙 通訊員 李曉燕)
責任編輯: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