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22日訊 平度法院近日召開環境資源案件審判新聞發布會,發布《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年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和《平度市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據介紹,平度法院近年來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職能作用,統一裁判尺度、構建聯動互動平臺、建立多元解紛機制、強化普法宣傳,全面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2022年,審結環境資源案件236件,其中刑事案件23件,民事案件182件,行政案件21件,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此選擷其中部分典型案件——
案例一:被告人鄭某、宗某盜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平度市舊店鎮某村西南地塊為林地。2021年11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鄭某、宗某在未辦理采伐證的前提下,將村委栽種在村西南鄭某承包土地旁邊水溝內的26棵楊樹砍伐。經山東經緯潤林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測算,被伐楊樹的材積量共計10.9596立方米。經青島潤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被伐楊樹的價值共計為人民幣5260.61元。2022年7月8日,被告人鄭某、宗某經電話傳喚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在案件偵查階段,被告人鄭某明知與其承包地鄰近的樹木不是由其栽種,但以自己簽訂承包合同為由,而雇傭他人采伐樹木。經公安機關調取其與村委簽訂的合同,合同中對于承包合同的范圍和承包范圍內原附著物的權屬都有明確的規定。在證據面前,被告人鄭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認罪認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二被告人認罪認罰,主動退賠全部損失,并繳納了罰金。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鄭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宗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退賠損失款5260.61元退賠給村委。
【典型意義】
樹木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對水土保持以及二氧化碳的吸收和氧氣的產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整個大自然自然環境中及其重要的一環。其次樹木也有著客觀的經濟價值,其經過加工后的成品譬如桌椅等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本案被告人將不屬于自己所有的樹木予以盜伐并非法獲利,對其科以刑罰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案例二:被告人隋某、盛某、魏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隋某雇傭被告人魏某、盛某作為漁船船長,讓該二人駕駛兩艘漁船從石島桃園碼頭出發,赴76漁區合作捕撈作業。盛某、魏某明知船主隋某提供的網具系國家禁用的工具,仍然合作進行捕撈作業,被海執法人員查獲,船上共有漁獲物26298 公斤。經河北省漁政執法總隊認定,盛某駕駛的漁船上漁獲物為鳀魚,使用的網具最小網目尺寸為8 毫米,小于《農業部漁業漁政局關于同意執行海洋捕撈漁具最小網目尺寸標準特許作業相關備案管理規定的函》所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公訴機關指控隋某、魏某、盛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為:責令被告在山東省主流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在非法捕撈海域放流263萬尾黑鯛魚苗或者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58.7萬元;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院審理期間,三被告人與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就本案民事部分達成調解協議并積極履行。
【裁判結果】
被告人隋某、盛某、魏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受刑罰處罰。三被告人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與公益訴訟起訴人就附帶民事部分關于海洋生態修復達成協議,在非法捕撈海域放流263萬尾黑鯛魚苗。綜合本案犯罪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認罪認罰態度、積極賠償情況、社區調查情況等量刑因素,認為被告人隋某、魏某、盛某均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可依法宣告其緩刑,但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禁止從事捕撈業。判決三被告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捕撈作業。
【典型意義】
水產資源是自然生態系統特別是水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經濟、生態、環保價值,保護水產資源是保護水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中,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與被告人經過積極調解,法院出具調解書,被告人積極履行調解協議內容,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實現了刑事案件與民事公益訴訟有效銜接,踐行了“哪里破壞,哪里修復”理念,既修復了生態環境,又實現了懲罰犯罪的目的。
案例三:被告人郝某、張某非法采礦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年底至2016年4月份,被告人郝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得到王某(另案處理)許可為由,雇請挖掘機、礦車等機械設備在平度市某村礦井附近擅自采礦,后采用直接銷售或運到選廠加工后再銷售的方式獲利。2016年4月份,被告人張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得到某礦業公司和某村委授權為由,指使同樣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被告人郝某在某村老礦坑擅自采礦,后采用直接銷售或運到選廠加工后再銷售的方式獲利。原平度市國土資源局先后兩次對張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郝某仍繼續非法采礦。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郝某、張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其行為均構成非法采礦罪,應受刑罰處罰。二被告人雖在公安機關的電話通知下自行到案,但歸案后二人均未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二被告人均不構成自首。法院以非法采礦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郝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
礦產資源是人們生產、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且多為不可再生資源,開采礦產資源必須在管理部門的授權與監督下進行。國家對于資源保護的力度不斷加大,廣大人民群眾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的意識也不斷增強,但仍有少數企業和個人在利益驅動下進行破壞資源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非法采礦不僅造成了礦產資源流失,破壞了礦床的完整性與可持續性,而且在非法開采過程中對礦石進行水洗、篩分所產生的尾砂、污水等會嚴重影響生態環境。本案中,二被告人不僅無證開采,還對有關部門的多次制止置若罔聞并再次犯罪,造成惡劣影響。法院通過追究郝某、張某、王某(同案犯)三人的刑事責任,讓其違法行為得到應有的懲罰,有力震懾了非法采礦行為,彰顯了人民法院保護生態環境,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司法理念。
案例四:某村委會與張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4日,平度市古峴鎮某村民委員會向鄧某、李某借款200000元,并用村西石山山(包括石墨礦)土地做抵押。后被告張某與鄧某、李某簽訂協議,約定:張某將20萬元借款一次性給鄧某、李某,鄧某、李某將某村委借貸款合同中的村西石山山地的抵押權益和其他相關權益轉給張某。張某自2021年春天起,開始占用某村石山上的土地,栽種秋葵、樹木,安裝電線桿并架設了相應電線。原告某村經濟合作社訴至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未經原告同意,非法占有其土地,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復土地原狀、立即返還非法占用原告的土地。
【裁判結果】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樹木作為重要的生態資源,在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移栽樹木也應當符合科學規律,綜合考慮季節、氣溫、地域等因素,盡量保證成活率。被告未經原告村農民集體同意,占有案涉土地并在案涉土地上栽種樹木、架設電線桿、線路等,侵犯了原告村農民集體的合法權益,原告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因此,關于移栽樹木的時間,本院綜合考量,被告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移除栽種的樹木等,并恢復原狀,酌定以120日內為宜。被告主張債權轉讓及對案涉土地享有抵押權等,與本案系不同法律關系,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債權、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另案依法主張。故判決被告張某停止侵占原告土地219.7425畝,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20日內移除在上述土地上已經栽種的樹木、安裝的三根電線桿及架設的電線,將土地恢復原狀后返還給原告,并向原告支付鑒定費1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排除妨害糾紛,被告侵占原告土地共計219.7425畝,并在土地上種植樹木、建造設施等,因此考慮到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因素,為被告騰出土地設置了較長的時間,即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又保護了生態環境,也為被告減少了損失,體現了民法典的綠色原則。(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杰)
責任編輯: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