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5日訊 近日,膠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發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受到暴力威脅的張某進行人身安全保護,切實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案情回顧:
張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婚后雙方感情不和,離婚訴訟未果后,張某于2023年4月提起婚內夫妻財產分割訴訟,訴訟期間,李某的叔叔以李某為被告提起訴訟,稱其與李某之間有合同關系,要求李某償還款項。張某得知該案訴訟信息后,認為該案件涉及其自身利益,遂向法院提交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書要求參與該案審理。法院向張某送達開庭傳票后,李某多次給張某打電話,對張某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恐嚇,處于不安和恐懼中的張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審理: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了解了案情,深入調查了雙方矛盾的前因后果,結合申請人提交的通話錄音、《不家暴保證書》、報警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材料,法院認為,張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在接到申請后24小時內,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李某對申請人張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李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張某及其相關近親屬;三、禁止被申請人李某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攻擊、威脅申請人張某及其相關近親屬;四、禁止被申請人李某在申請人張某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的一定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張某及其相關近親屬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動。
為切實保障申請人的人身安全,承辦法官在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立即給當事人李某進行了送達,并告知李某一旦違反上述禁令,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番批評教育后,李某也向承辦法官承諾會注意自己的言行。承辦法官還將保護令同步送至張某居住地派出所及社區居委會,會請屬地部門進行協助。
法官點評:
保障弱勢家庭成員合法權益,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標志,是社會文明的基石。親人之間的暴力行為不僅是對個體身心的傷害,更是對一個家庭的傷害。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員應當相互尊重,樹立優良家風,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冷靜處理家庭糾紛,如果遇到家庭暴力,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一步,膠州法院將發揮好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懲戒、教育功能,依法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精神健康,維護司法權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法官說法: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2016年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了《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礎上,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作出、執行等方面做出了更加詳盡的規定,重點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預防功能和時效性要求,更大程度上發揮人身安全保護制度的作用,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需要以離婚訴訟為前提?
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需依附于離婚等民事訴訟程序,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可由當事人直接提起。適當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和代為申請的主體范圍。
人身安全保護令有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二)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的一定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朱海龍)
責任編輯:劉錕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