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9日訊 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其他異性,妻子能否討回?近日,平度法院開發區法庭審理了一起原配妻子起訴“第三者”返還贈與財產的案件。
趙某(男)與王某(女)為夫妻關系,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趙某與胡某(女)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自2021年起,趙某多次通過轉賬向胡某贈與錢財,金額累計達20余萬元。王某知悉趙某與胡某的關系及轉賬情況后,訴至平度法院,請求判令趙某對胡某的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胡某如數返還不當得利。
庭審過程中,面對原告王某提供的銀行轉賬、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被告胡某承認與趙某相識并存在經濟往來,但稱趙某一直隱瞞真實婚姻狀況,自己不知趙某已婚。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在未經妻子王某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胡某,違背了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權益,法律上應屬于無效行為。經過主審法官的釋法說理,王某與胡某達成和解,胡某承認錯誤并當場返還了20萬元。
法官說法: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財產,除有特殊規定外,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贈與雖是一種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是夫妻一方擅自將大額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行為嚴重損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財產權利,違反公序良俗,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配偶方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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