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28日訊 近日,膠州法院妥善審結一起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予以打擊,該案"刑附民"公益訴訟的服務功能損失費和懲罰性賠償金也在膠州法院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

經查,2019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初某某在青島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任職期間,伙同他人將該公司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桶出售給沒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將從初某某處購買的危險廢物廢桶60余噸出售給沒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被告人岳某某。2020年至2021年4月份期間,被告人岳某某先后在膠州市租用三處場地雇傭工人切割廢桶并出售,造成了環境污染的危害后果,經監測,上述三處地點土壤檢測均顯示石油烴超標,兩處固體廢物浸出液甲苯超標,一處二甲苯超標。案發后,被告人岳某某對上述被污染的土壤進行了修復,已恢復原貌,專家意見為同意通過驗收。在法院的主持下,三被告人就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與膠州市人民檢察院達成調解協議,分別按照責任大小承擔六千到四萬元不等的服務功能損失費和懲罰性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性質、情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調查評估意見等情節,對三被告人均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判決禁止三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發展的基礎,生態環境的保護已成為全球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有法律規定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膠州法院提醒廣大市民,未經處理的廢機油桶、廢油漆桶、廢稀料桶屬于危險廢物,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個人隨意切割處置會造成環境的嚴重污染,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朱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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