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3日訊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停工停產的企業將員工以“共享模式”進行短期人力輸出的合作用工方式,通過人力資源的再分配,有利于推進企業復工復產和穩定就業。為維護“共享員工”社會保險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13號令),青島自8月1日起,明確規定“共享員工”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使用“共享員工”的用人單位應在此基礎上為“共享員工”單獨繳納共享用工期間的工傷保險,為員工提供工傷事故風險保障。
使用“共享員工”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員工上年度(新增人員以第一個月)工資收入作為在本單位本年度繳費基數(繳費基數按當年度使用的職工平均工資60%至300%保底封頂)。工傷保險費率按使用“共享員工”用人單位所屬行業分類確定。使用“共享員工”用人單位在辦理單獨繳納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時,應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單位間、單位與員工間簽訂的三方 “共享用工協議”。其中,“共享員工”屬非本市參保的,應出具原參保地參保繳費證明,不能提供的,實行告知承諾制。“共享員工”原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因各種原因停繳社會保險費的,“共享員工”不再單獨繳納工傷保險費。
各區、市社保經辦機構應嚴格審核共享用工相關資料、信息,并通過信息系統每季度對單獨繳納工傷保險的“共享員工”進行一次核查,對發現共享用工后原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停繳各項社會保險的,及時取消單繳工傷保險資格。“共享員工”單獨繳納工傷保險后,在共享用工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按《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該辦法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青報全媒體記者 任曉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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