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月11日訊 近日,李滄法院審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2022年9月11日,萬某某與青島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某戶房屋的《商品房認購書》,并交付定金人民幣5萬元。根據認購書約定,雙方應自認購書簽訂之日起3日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房地產公司工作人員要求萬某某先行交付10%首付款再簽訂合同,萬某某則認為應先簽訂合同再支付首付款。雙方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萬某某遂將青島某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青島某房地產公司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并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中明確約定,萬某某應自認購書簽訂之日起3日內即2022年9月14日前持本認購書及定金收條與青島某某房地產公司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補充協議。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本院查明的事實看,萬某某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的當天即已繳納定金5萬元,完成了于2022年9月14日前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所需具備的條件,萬某某也多次找青島某房地產公司要求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公司方工作人員均表示認購書就是買房合同,不存在另外再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問題,導致萬某某無法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實現合同目的,從而也無法繼續按照約定履行首付款、辦理貸款等后續事宜,青島某房地產公司的行為屬于根本性違約,萬某某有權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地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青島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雙倍返還原告萬某某定金,一審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被告已履行了判決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少艾)
責任編輯:劉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