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6日訊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一項新型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一種應急性的專項救助基金,已為許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解決了燃眉之急。8月5日,青島市政府辦公廳對外發布新的《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廢止2015年8月5日印發的舊辦法。新辦法建立了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加強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管理。
全市統一政策統一管理
記者了解到,救助基金管理實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專業機構負責救助基金日常運行管理。救助基金統一設在市級。
市政府建立市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分管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分管負責同志為副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財政局、青島銀保監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局、市民政局、市中級法院、市司法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市聯席會議成員。市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救助基金籌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項,實行年會制度,可根據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政府應當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工作協調小組,協助做好救助基金墊付、追償等相關工作。
救助金共有7項來源
救助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按照全市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具體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提取比例執行)、財政補助資金、救助基金孳息、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追償的資金、社會捐款以及其他資金。
新辦法要求市財政局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按照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有關規定開設救助基金專用賬戶。
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需按照確定的提取比例,從交強險費中提取資金,經市級保險公司匯總后,于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全額轉入市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各級公安部門將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進行單獨統計核算,并上繳各級國庫。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上年未繳納交強險罰沒收入安排預算資金,于本年初將資金劃撥至市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市財政局應當根據工作開展及資金使用情況,從救助基金特設專戶向救助基金專用賬戶劃撥資金。
救助基金墊付這樣申請
新辦法規定,當滿足下列情形之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和提供殯葬服務的殯葬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殯葬服務機構”),便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救助網點申請墊付受害人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但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如需墊付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應當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墊付的搶救費用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此外,喪葬費墊付最高限額為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
5個工作日作出是否墊付決定
新辦法要求,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和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是否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相關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完備、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是否合理、搶救費用繳納情況及肇事車輛保險情況等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墊付的決定。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墊付款劃入醫療機構、殯葬服務機構賬戶,并書面告知處理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申請人;決定不予墊付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墊付理由,并書面告知處理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青報全媒體記者 于滈)
責任編輯:程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