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 評論員 王學義
最近,備受關注的“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賠24萬元”案再審宣判。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決:對于受害人吳某某的合理損失24萬余元,由場館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由投喂者承擔20%的賠償責任。投喂者判賠4.8萬余元。
不妨先回顧一下事件經過。2023年4月,男子吳某某與同事在羽毛球館打球時,踩到了一只流浪貓的肚子,致使摔倒,構成十級傷殘。隨后,吳某某將羽毛球館所屬公司和流浪貓投喂者肖某某訴至法院。2024年2月2日,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肖某某賠償原告吳某某醫療費等共計240198.2元;場館方對肖某某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案引發廣泛關注,人們眾說紛紜。
有人說,吳某某打羽毛球受傷,應該自負其責。有人說,肖某某投喂流浪貓,是有愛心的體現,怎么能讓其擔責呢?還有人說,肖某某確實有一定責任,但賠24萬元實在是太多了。5個多月過去,再審結果公布。與一審結果相比,此次判決得到了更多認同。
該不該讓吳某某自負其責?顯然不應該。體育運動有一定風險,但是專業的羽毛球館里突然跑出來一只貓,這么離譜的事,超出了一般人的預判范圍。在這種情況下,怎能讓受傷者自認倒霉?所以,真正需要思考的絕不是賠不賠的問題,而是怎么賠的問題,是流浪貓投喂者和羽毛球場館的管理者、經營者怎樣分配責任的問題。
肖某某有沒有愛心?從2022年下半年開始,他一直投喂涉案貓,并給這只貓取名“土豆”,為它購買貓糧,還將其帶至寵物店洗澡……這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愛心。那么,肖某某是否應該對吳某某受傷負一定責任呢?答案是肯定的。他雖不是這只貓的主人,但固定在球館東門外喂貓,增大了“引貓入室”的可能性,這與吳某某受傷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有沒有愛心是一碼事,該不該擔責是另一碼事。另外,《民法典》規定,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在肖某某和場館方兩者之間權衡,顯然是場館方的責任更大。可見,再審判決是對一審結果的糾偏。而且,眼下城市里的流浪貓狗越來越多,引發的問題也日漸凸顯,此案正好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而如何管理好流浪動物,讓人類與動物和諧相處,也對相關部門的管理提出了挑戰。
責任編輯/王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