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 評論員 王學義
近日,不少人發現,前往快遞網點或自助柜機寄送快遞時,還需要進行人臉驗證。這不禁讓人有些疑惑,怎么寄快遞也要“刷臉”了?
一般來說,寄快遞之前都需要實名認證,怎么又增加了“刷臉”環節?從媒體的調查來看,不同下單方式、不同網點對于是否需要人臉識別,標準并不統一。相關部門則表示,近期,國家郵政局正在組織各總部寄遞企業進行企業內部實名收寄管理制度、實名收寄整體流程、企業信息系統收寄流程等進行流程再造。對于初次在某品牌快遞企業寄件的,需出示、查驗、登記身份信息,第二次寄遞的,需查驗身份信息。對于人臉識別技術,作為身份信息識別的輔助,目前正在試點應用,不作強制性推薦。
寄快遞時彈出的頁面
簡而言之,就是目前“刷臉”屬于可選項,而非必選項。提高快遞的安全性,百姓是支持的,這可以降低寄遞危爆品、“毒包裹”等事件發生的幾率,但是否需要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非常值得商榷。
眼下,人臉識別已廣泛應用于安全監控、金融服務、社交媒體、交通出行等多個行業領域。一旦人臉信息泄露,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及人身財產安全將受到嚴重威脅。這幾年,因人臉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導致“被貸款”“被詐騙”等事件接連發生,不能不讓人為此擔憂。
對于人臉信息,應該秉持的原則是“非必要,不采集”。民法典明確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今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快遞服務》國家標準規定,快遞服務主體采集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應限于實現快遞服務目的的最小范圍,包括姓名、聯系方式、寄件(收件)地址、寄遞物品信息、身份證信息等,不應過度收集用戶個人信息。而國家網信辦發布的《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也規定,數據處理者利用生物特征進行個人身份認證的,應當對必要性、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不得將人臉、步態、指紋、虹膜、聲紋等生物特征作為唯一的個人身份認證方式,以強制個人同意收集其個人生物特征信息。
而且,有一個問題不能不問:假如寄快遞必須“刷臉”,那么相關企業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和意愿,來保障消費者的人臉信息安全呢?此前,酒店、景區、地鐵等人臉識別已經在引發巨大爭議后被叫停。怎么快遞企業又要搞這一出呢?
寄個快遞,按說實名制已經足夠了,真沒必要再“刷臉”。監管部門應該為快遞企業明確劃出紅線,不能讓他們想采集就采集,這個口子不能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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