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1月24日訊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對外印發《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該預案適用于我國境內發生的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原2012年12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以及2010年11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由原農業部印發的《全國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
《預案》對森林草原防滅火的主要任務、組織指揮體系、處置力量、預警和信息報告、應急響應、綜合保障、后期處置等內容、程序進行了明確。
森林草原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立即按照任務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國家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需要,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應急救援。
根據火災嚴重程度啟動四級響應
森林草原火災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森林草原火災分為一般森林草原火災、較大森林草原火災、重大森林草原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四個等級。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后,根據火災嚴重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當地撲救情況,國家層面應對工作設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響應等級,并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響應等級落實相應措施。
工作不力致火災多發頻發將約談
針對森林草原火災后期的處置,《預案》有一套完整的流程。涉及火災評估、火因火案查處、約談整改、責任追究、工作總結、表彰獎勵等內容。
針對火因火案查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對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及時約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必要時,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按任務分工直接組織約談;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發現隱患不作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處置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理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有關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實施;根據有關規定,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于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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