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1月24日訊 市教育局日前對臨近有效期的《青島市中小學生處分規定》進行了修訂,目前正在對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記者注意到,修訂稿取消了“免予處分”和“勒令退學”的相關規定,調低了對小學生給予處分的年齡,同時增加了學校制定和宣講校規校紀的要求。
修訂稿將學生處分分為五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而“舊版”規定對學生的處分是按照學段和學校性質來分類的,對小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對初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對普通高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對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相比之下,修訂稿不再強調不同學段和不同性質學校對學生處分的分類,同時取消了“勒令退學”這類處分。
修訂稿明確,對8周歲以下小學學生一般不予處分,對小學學生不得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對初中學生不得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一般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而“舊版”規定則指出,對不滿10周歲的小學生,免予處分;對不滿14周歲的學生,一般不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對不滿18周歲的學生,一般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對比可見,修訂稿的處分更趨于嚴格了,最明顯的變化是不僅取消了“免予處分”的情況,還調低了對小學生給予處分的年齡。
對于受處分學生,修訂稿強調,學校應當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教育輔導和跟蹤考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專門教育。這是“舊版”規定所沒有的。
另外與“舊版”規定相比,修訂稿還增加了學校制定及宣講校規校紀的要求。學校應當依據本規定和上級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校規校紀。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及其監護人的意見,經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校務委員會、校長辦公會議、黨組織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學校校規校紀應當公布,并在學生入學前及每學年開始時向學生及其監護人宣傳講解。(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王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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