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16日訊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重要措施。近日,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等8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首次明確提出了各相關市直部門對設施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要求,鼓勵采取專業化、規模化、一體化、市場化運作方式,實現設施完好、運行正常、管理規范、水質達標的目標。
《通知》共分總體要求、嚴格責任落實、加強設施運行維護、嚴格監督管理、加強資金保障五部分內容,著重提出了市生態環境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市城市管理部門、市水利部門、市農業農村部門、市自然資源部門等市直部門在設施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要求?!锻ㄖ分懈鶕嶋H情況,提出了設施分類管理要求;細化了設施停運、改建、遷移、拆除、廢棄管理要求;加強了日處理規模100噸及以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提出了明確的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在設施運行維護上,鼓勵區(市)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信息化運維管理平臺,探索采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用電監控措施,提升信息化監管能力。規模較大、相對集中、運行維護要求較高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如采用建設集中污水處理站、集中生態處理、集中拉運、建設小型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等方式的,依法依規選擇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運行維護單位;規模較小、分布較零散、簡便易維護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以由鎮(街)組織運行維護,鼓勵移交第三方運維機構進行專業運維。
《通知》提出,運行維護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現設施停運的,運維單位應立即向鎮(街)和區(市)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報告。除緊急情況外,因設備故障等不可預見因素停運的,在設施停運后5個工作日內,明確停運原因、停運時限及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因檢修保養、改造升級等停運的,應在設備停運前2天,將停運原因和停運時限等向區(市)建設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報備。因運行維護管理不當,對其他工程或水體產生不良影響的,應及時維修、恢復,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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