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城鎮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管理,進一步提高地名標準化水平,8月5日,山東省民政廳發布了《山東省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這些叫法擬禁止:
其中第七條,在建筑物、住宅區的名稱方面,擬禁止使用部分語詞和字符,包括:
(一)中國、中華、全國、國家、中央、國際、世界、天下、宇宙、萬國等詞義明顯過大的詞語;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特區”“首府”“小鎮”等具有專屬意義的詞語。
(三)“·”“-”等非文字符號、阿拉伯數字、外文或拼音字母。
(四)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官邸、公館等古代帝王的稱謂以及歷史上的官銜名、職位名的詞語(具有特定歷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五)描述商業信息(如企業的名稱、簡稱、字號、商標)的語詞、行政區劃名稱(本項建筑物名稱除外)。
(六)具有比較意義、可能貶低其他建筑物名稱含義的數字、序數詞或其他詞語。
(七)其他含義不健康、容易產生歧義或違背政策法規、公序良俗的詞語或者內容。
常用通名這樣理解:
第八條則對分類通名做出了規定,建筑物、住宅區的通名語詞應當與地名類別屬性相適應,禁止使用其他地名類別的通名作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的通名。
常用通名用詞的適用范圍和規定如下:
(一)大廈(大樓):大型樓宇建筑(群)。
(二)廣場:四周由道路圍成相對完整,且有整塊面積露天公共場地的建筑綜合體。
(三)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導功能的建筑物(群)。
(四)城:規模超大的住宅區,或者具有兩種以上商用或者其他功能建筑物群。
(五)商廈(商城、商場):具有商業(辦公)、娛樂、餐飲等多功能的建筑(或占地)面積較大的建筑物。
(六)閣、館:相對獨立、具有特定功能或者意義特殊的低層數建筑物。
(七)廈、樓、坊:普通樓宇建筑物(不含構筑物)。
(八)新村:舊城改造新建的,有較完善生活配套設施的相對集中的住宅區。
(九)花園(苑):綠地和人工景點等休閑地面積達占地面積50%以上的住宅區。
(十)山莊:綠化面積達占地面積40%以上,依山而建的住宅區。
(十一)公寓、商住樓:特指具有商務、居住功能且區別于普通商品住宅的樓宇建筑物。
(十二)小區、苑、莊、宅、庭、居、院、舍、廬等:本條(八)(九)(十)(十一)項之外的其他住宅區。
(十三)其他通名。使用其他語詞作通名的應當符合本地區的規定,且符合現代漢語規范、使用習慣。
(一)(二)(三)(四)(五)項由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設定占地面積、建筑面積或樓層數、高度等最低標準。
即日起至8月12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電子郵件:sdmzqhdmc@shandong.cn
傳真:0531-86152668
信函:濟南市歷下區南新街1號山東省民政廳區劃地名處(郵編:2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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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