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 評論員 王學義
吃飯被直播、理發被直播、健身被直播,甚至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鏡頭“懟”,成為短視頻的素材……這是很多人當下的遭遇。有的人或許不太在意,但也有人感覺很不舒服。怎么辦?能索賠嗎?答案是“可以”。最近,“吃火鍋意外入鏡直播間,獲賠500元”新聞登上熱搜,引發廣泛討論,也給很多商家“上了一課”。
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侵犯肖像權引發的案件。一火鍋店老板平時會在店里做直播,想以此招攬生意。一名顧客走過店內通道時,發現自己入鏡了直播間。這位顧客很生氣,找老板理論,兩人發生爭執,顧客一怒之下把老板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未獲得顧客同意的情況下,將顧客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構成了對顧客肖像權的侵犯。最終,法院判決火鍋店老板通過直播賬號發布視頻,對顧客賠禮道歉,同時判決火鍋店老板向該顧客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
這起案件不只是“500塊錢的事”,更讓人們認識到,自己的肖像權不能被隨便侵犯。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在這起案件中,火鍋店老板之所以因侵犯顧客肖像權被罰,一是直播本身以盈利為目的,具有經營性質;二是將顧客拍攝入鏡沒有獲得對方的許可。不管是民用還是商用,通常情況下,只要未經肖像權本人同意就使用其肖像,就構成侵犯肖像權。
2021年,網信辦、公安部、商務部等部門印發《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其中第二十五條就規定,直播活動中使用他人肖像或聲音進行營銷活動,必須征得肖像權人同意。消費者如果覺得打官司的成本太高,也可以有其他處置方式。首先應聯系侵權方,與對方協商刪除自己的照片、視頻等素材,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可以通過消費者協會等部門,找到商家進行調解,合理維權。另外,還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其侵權行為。
這也給很多商家和自媒體敲響了警鐘。顧客不是“免費群演”,商家無權將他們當成“引流道具”。無故被置于攝像頭下,顧客有可能被損害個人形象,也有可能暴露隱私。做直播的商家,應該在店內顯眼位置擺放直播屏幕,讓進入的消費者一眼就能看見,從而自行選擇是否愿意走進。把事情做在明面上,給顧客自愿選擇的機會,會少很多爭端。也有一些自媒體喜歡以“街頭搭訕”的方式,直播他人的反應和言行,這也等于把路人當成“工具人”。必須征求被拍攝者的意見,該打碼的必須打碼,否則就涉嫌侵權。
眼下,我們已經進入了直播時代。用法律為直播劃清邊界,勢在必行。商家、自媒體等都應嚴守底線,依法而行。公眾也應提高維權意識,不慣著某些人的“毛病”,只有一起努力,才能氣朗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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