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1月27日訊 司法救助,對因案致殘致貧而又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來說,如同雪中送炭、雨中送傘,雖不是釜底抽薪之策,但卻是人道救急之舉,能幫助當事人解決燃眉之急、渡過寒冷冬季。黃島區檢察院今天發布了該院公開聽證的4起案件。

案例1:2019年5月19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與王某發生爭執后,李某欲持刀殺害王某,致王某其頭、頸、胸部構成損傷二級。李某系外省來青務工人員,無力賠償。被害人王某受傷前從事裝卸、砸墻等重體力工作,現勞動能力受影響,未獲賠償,生活困難,申請救助。
案例2:申請人管某的丈夫2018年駕駛二輪車與遠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后死亡。法院判決支付賠償款26萬余元,遠某僅支付搶救費22000元,再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申請民事執行監督。管某患有乳腺癌,無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申請司法救助。
案例3:申請人薛某之子2004年在重大責任事故中死亡,法院判決莊某等人賠償127561元,被告人僅支付70796元后再無賠償。申請人申請執行監督。薛某現年70歲,身患心臟病等多種疾病,常年吃藥住院,無勞動能力無收入,案發已逾16年,申請司法救助。
案例4:2015年申請人薛某工作時受傷導致左眼球破裂,經鑒定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為七級。仲裁裁決公司賠償薛某93630元。公司未履行賠償,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薛某申請執行監督。薛某因傷工作受限,有兩個孩子需要撫養,其父患有心臟病等多種疾病,常年吃藥,生活困難,申請司法救助。
黃島區人民檢察院舉行司法救助案件公開審查聽證,對這4件國家司法救助案件進行公開審查聽證。聽證會上,4名申請人及委托代理人逐一陳述申請事實、理由,辦案檢察官袁榕、張瑞禎闡述案情,第六檢察部檢察官黃翠霞介紹司法救助案件受理、辦理、審查及證據情況,市人民監督員、黃島區疾病防控中心主任吳磊,區委政法委執法監督辦公室分管領導張長纓作為聽證員全程參加聽證并逐案發表意見,初步同意對4名申請人進行司法救助,在公開開放透明辦案、面對面接受評議監督的同時也有力地體現了司法人文關懷、彰顯了檢察服務溫度、踐行了司法為民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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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為國家司法救助?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
2、申請救助的條件和范圍:
(一)刑事案件救助對象包括:因犯罪造成嚴重殘疾,又無法從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或救助,生活、醫療出現嚴重困難的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已經死亡,與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為重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從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或救助,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因本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無法獲得賠償或救助,遭受嚴重生活困難的;因犯罪嫌疑人被關押,致使受其贍養、撫養的直系親屬遭受嚴重生活困難,其他社會救助措施又難以落實,確需救助的;
(二)舉報人、證人因舉報、作證受到打擊報復,造成嚴重生活困難且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獲賠的,其他社會救助措施又難以落實,確需救助的;
(三)申請民事監督的當事人暫時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實現合法權益且生活嚴重困難,確需救助的;
(四)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形。
3、申請方式:
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材料、來訪、來電的方式,向案件承辦檢察官或第六檢察部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需提交的材料有: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民政部門開具的生活貧困證明、低保證明、殘疾證明、實際損害結果證明、授權委托材料等。(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袁榕)
責任編輯: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