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在觀海新聞客戶端“直通12345”平臺咨詢如何辦理失業保險金問題。記者就此致電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向記者詳細介紹了失業保險金申領的條件、途徑及標準。
申領失業金,需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其中非因本人中斷就業,是指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或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如果職工因為個人意愿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如果因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強迫勞動等違法行為,導致職工被迫辭職,在申領人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經辦機構核實后,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領取方式上,申領人可以就近去任意一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區市的就業服務中心
或街道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心都能進行失業保險金申領業務辦理。申領人也可以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官方網站在線提交失業保險金的申領申請。申請材料上,申領人只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居住證)或社會保障卡。
目前,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區劃分為兩檔。市南區等七個區市每人每月1719元,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每人每月1557元。申領人能夠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根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累計年限進行計算。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如果再次失業,且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可以將前次應領未領的期限與新核定的發放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