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2月4日訊 今日交警市北大隊發布公告,擬對27名機動車駕駛人做出處罰決定。

公告共涉及27名機動車駕駛人,均存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部分駕駛人還存在無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號牌、偽造變造駕駛證等違法行為。交警市北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現對這27名駕駛人擬做出處罰決定,涉及罰款、暫扣駕駛證、行政拘留等處罰。
據悉,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因違法行為人逃跑等原因無法履行告知義務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違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辯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于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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