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2月6日訊 12月6日,城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超、魏文明等29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行賄罪一案,城陽區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盛瑞策檢察長等4名檢察官、2名檢察官助理出庭。

該案是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城陽區辦理的第三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
城陽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王超利用青島高新區管委綜合行政執法局勞務派遣制員工的身份、被告人魏文明利用青島市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綜合行政執法局綜合室原負責人張力的影響力,在青島高新區新城開發建設過程中,通過土石方工程,謀取非法利益。其間,二人分別糾集刑釋解教人員、社會閑散人員、朋友、親屬等人員,成立多家工程公司,并逐步向經營非法垃圾傾倒場、插手民間糾紛等領域滲透,從事違法犯罪活動。2015年6月份,二人開始合作,并在勢力擴張過程中,相互勾結、不斷融合,促成犯罪組織進一步發展壯大,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超、魏文明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劉新傳、劉劍革、魏樹基、方子浩為骨干成員,組織穩定、層級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通過土石方工程獲利2000余萬元,通過實施具體違法犯罪獲利300余萬元。實施故意毀壞財物、非法經營、尋釁滋事、敲詐勒索、串通投標、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賄、強迫交易等組織違法犯罪活動共計41起、非組織違法犯罪6起,造成土地毀損價值1800余萬元、2人輕傷、2人輕微傷、4輛機動車毀損。該組織通過暴力并假借公權力打壓、排擠同行業經營者,逐步實現了對青島市高新區垃圾傾倒場行業的實際控制;破壞施工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影響工程進度,造成經濟損失;實施暴力違法犯罪,非法介入民間糾紛、經濟糾紛,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嚴重破壞青島市高新區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大。

城陽區人民法院認定了城陽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的全部犯罪事實,并采納了該院的量刑建議,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被告人王超、魏文明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十一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等附加刑。(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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