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11日訊 昨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通報了今年第11期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青島涵養山飲品有限公司生產、青島家佳源(城陽)購物中心有限公司經營的“涵養山礦泉水”經國家級(轉移地方)抽樣檢驗,檢出潛在致癌物溴酸鹽,被罰款7萬元。
經調查,當事人涵養山公司于2019年7月6日與青島嶗山仰口飲料有限公司簽訂委托加工合同,委托生產涵養山礦泉水。涉案產品系2019年12月10日委托生產,共生產100箱(24瓶/箱),成本價為0.65元/瓶,99箱由該單位內部消耗,1箱銷售給青島新涵養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價格為1.20元/瓶。2019年12月26日,青島家佳源(城陽)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從青島新涵養商貿有限公司購進涉案產品24瓶,經總局(轉移地方)監督抽檢,溴酸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復檢亦不合格。涉案貨值金額2880.00元,違法所得13.20元。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那么,什么是溴酸鹽?溴酸鹽是溴酸在水中的狀態,是礦泉水以及山泉水等多種天然水源在經過臭氧消毒后所生成的副產物,在國際上被定為2B級的潛在致癌物(對人體致癌的可能性較低的物質或混合物)。我國在2009年10月就開始把溴酸鹽列入飲用水監測項目中,規定溴酸鹽含量最高不可超過0.01mg/L。雖然溴酸鹽有致癌風險,但也無需談溴色變,飲用含有微量溴酸鹽的飲用水,短期內不會對飲用者的身體健康帶來危害。
經調查,此次產品不合格主要由生產廠家水體消毒臭氧投加系統不穩定造成。目前生產廠家已從水處理、溴酸鹽檢測流程、臭氧添加濃度等方面進行了整改。(青報全媒體記者 傅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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