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2月10日訊 今天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中院2020年減刑、假釋工作并發布十大典型案例。青島中院轄區內有青島監獄和北墅監獄2所監獄,截至2020年11月,共審結減刑、假釋案件2213件,其中三類犯罪(職務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類犯罪)減刑、假釋案件96件。

今年以來,青島中院不斷推動智慧化平臺的建設與完善,構建減刑、假釋工作監督制度,努力實現減刑、假釋工作全方位、多層次深入改革。嚴格統一裁判標準,著重細化裁判要點。減刑工作嚴格依照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四個方面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工作細化“沒有再犯罪危險”的認定標準。對三類犯罪,嚴格審查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從嚴把握“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斷推進庭審實質化,逐漸擴大開庭的范圍和比例。探索假釋審判機制,規范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序,不斷完善假釋罪犯出境管控備案制度,做好與社會幫教、社區矯正和社會監管工作的有效銜接。2020年,青島中院假釋適用率位于全國前列,案件收監率遠低于全國比例。
為確保減刑、假釋工作公正規范、陽光透明,青島中院還嚴格落實監督制度,對2018年至2019年度審結的全部減刑、假釋案件進行自查,通過檢察機關逐案出具減刑、假釋檢察意見書、出庭意見書,推進檢察機關同步監督。深入貫徹“五個一律”工作要求,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將減刑、假釋建議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裁判文書一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依法發布;凡是三類犯罪案件罪犯減刑、假釋的,一律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有關方面代表旁聽。
結合工作實際,青島中院不斷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實現了裁判文書輔助生成及線上備案審查,審判質量和工作效率大幅提升。積極推進科技法庭建設,進一步優化三處科技法庭配置,獄內法庭加載四級法院信息傳輸軟件。深入開展遠程開庭工作,及時適應疫情防控要求,對三類犯罪案件一律進行遠程開庭。
青島中院從2020年1月至11月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中選取十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進行發布,包括4個依法不予假釋的案例及6個減刑依法從嚴案例。
在此選擷其中部分案件。
【案例1】
對罪犯薛某某不予假釋案
——對涉槍、涉毒犯罪,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牽連,有再犯罪危險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釋
基本案情:罪犯薛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0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四個月,并處沒收全部財產。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3年1月減刑一年,2014年7月減刑一年一個月,2016年1月減刑一年五個月,2017年11月減刑九個月,2019年7月減刑九個月。已執行刑期十年十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薛某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經審理查明,罪犯薛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書,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3次。
裁判結果: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薛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符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規定,但該犯犯有販賣毒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社會危害性大,且尋釁滋事犯罪受黑社會性質組織首要分子指使,假釋考驗期內有再犯罪的危險。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薛某某不予假釋。
【案例2】
對罪犯湯某某不予假釋案
——對影響惡劣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犯依法不予假釋
基本案情:罪犯湯某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8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三年七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湯某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
經審理查明,罪犯湯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書,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4次。
裁判結果: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湯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符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規定,但從犯罪情節來看,該犯系犯罪團伙的首要分子,策劃并聚眾強行闖入他人公司,公然打砸設備,破壞礦井,阻止施工,致使工作、生產無法進行,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所聚集人員中有15人暴力對抗公安執法,犯妨害公務罪,社會影響惡劣。綜合考查,該犯不符合假釋的條件。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楊某某不予假釋。
【案例3】
對罪犯于某某不予假釋案
——對確有能力而不履行民事賠償義務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釋
基本案情:罪犯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于2020年1月2日被判令賠償交通肇事犯罪受害人及家屬952931.5元。刑事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一年七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于某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
經審理查明,罪犯于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2次。另查明,該犯的民事賠償義務全部未履行,且不能證明無履行能力。
裁判結果: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于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符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規定,但該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民事賠償義務,不符合法定的假釋條件。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于某某不予假釋。
【案例4】
對罪犯張某某不予假釋案
——對侵犯兒童人身權利,有再犯罪危險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釋
基本案情:罪犯張某某,因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于2014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刑事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7年10月減減刑六個月。已執行刑期六年三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張某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
經審理查明,罪犯張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4次。
裁判結果: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張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符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規定,但該犯強奸罪和猥褻兒童罪的犯罪對象均為幼女,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社會影響惡劣,并且有再犯罪的危險,不符合法定的假釋條件。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張某某不予假釋。(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何文婕 呂 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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