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23日訊 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黨和政府在人道領域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為保障和規范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促進全市紅十字事業高質量發展,10月23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青島市紅十字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公布實施。
《條例》共6章40條,包括總則,組織與職責、支持與保障、財產與監管、法律責任、附則等。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張桂芹介紹,《條例》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紅十字會事業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新時代新形勢下我市紅十字工作實際,堅持保障與約束相統一,回應社會關切,既對紅十字會的主要職責、保障措施進行梳理整合,保證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又進一步完善紅十字會內部治理結構,創新管理模式和監督機制,著力打造公開透明的紅十字會,提升紅十字會社會公信力。
完善組織體系,細化工作職責
《條例》根據上位法規定,對紅十字會的宗旨、性質及組織體系進行規定,明確市、區(市)紅十字會按照行政區域建立,并設置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監事會。
在工作職責方面,《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對上位法中關于紅十字會開展“三救”“三獻”的職責進行了細化、補充和完善,將我市紅十字會與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以及周邊國家紅十字組織交流與合作,公益品牌的培育、宣傳和保護,公共場所應急救護設備配備,紅十字應急救護志愿者隊伍服務海上救援、重大賽會和健康青島建設等工作實踐豐富到法規中,充分體現了青島特色。
為切實加強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工作,打通聯系和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里”,《條例》規定鎮、街道、村、社區和學校、醫療機構、企業等單位可以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明確紅十字會基層組織主要承擔發展會員和志愿者,宣傳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實施人道救助,舉辦應急救護培訓,普及群眾性健康知識,開展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角膜)捐獻宣傳動員等工作職責,強調基層組織應當發揮博愛家園、博愛衛生站、紅十字救護站、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基地等紅十字基層陣地作用,聯系和服務基層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設。
強化支持保障,落實激勵措施
紅十字工作是多方主體協同參與的系統工程。《條例》在明晰紅十字會主體責任的基礎上,對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社會各界支持紅十字工作作出規定。明確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將紅十字應急救援工作納入政府一體化應急救援體系,支持紅十字救援隊伍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人道救助等工作,推動開展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明確紅十字會開展募捐和宣傳等公益活動,車站、碼頭、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給予支持,同時鼓勵會展場所、文化體育場館、影劇院、商場等公共場所為紅十字會公益活動提供便利,并減免相關費用。
在激勵措施方面,《條例》提出制定并落實對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角膜)捐獻、造血干細胞捐獻者及相關人員的獎勵優待政策,明確成功捐獻非血緣造血干細胞的捐獻者,符合條件的,應當納入見義勇為表彰獎勵范圍。同時為鼓勵救助行為,規定進行應急救護、應急救援的志愿者,符合條件的,應當納入社會公益表彰范圍;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規范財產監管,推進透明度建設
有效的監督是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條例》進一步加強綜合監督體系。
一是規范紅十字會財產管理,進一步規范紅十字會財產的來源以及管理使用、處分等方面的行為,明確捐贈財產和其他財產分賬管理,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用于紅十字會機構及其在編人員的經費支出。
二是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規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監督檢查等制度,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每年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本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是強化外部監督,規定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紅十字會接受、管理和使用捐贈財產的情況進行監督。
同時,《條例》提出加強透明度建設,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規定紅十字會應當向捐贈人如實提供捐贈財產管理使用資料和主動反饋管理使用情況,將捐贈財產收入使用情況通過民政部統一的信息平臺或者紅十字會網站向社會公開。(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劉佳旎 通訊員 賀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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