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25-0440001
魯金管發〔2025〕1號
關于印發《山東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山東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共山東省委社會工作部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
2025年11月5日
山東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及時發現非法集資案件線索,嚴厲打擊非法集資行為,有效化解金融風險隱患,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山東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辦法》(省政府令第360號)和《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關于印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處非聯函〔2016〕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非法集資行為。對發生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舉報獎勵工作應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由各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實施。
公安、財政等其他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其他成員單位)均應按照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舉報獎勵可采取現金獎勵、實物獎勵等方式,可以一次性發放,也可以分次發放。
第五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及其他成員單位應當公開舉報電話和郵箱等舉報方式,在政府網站設置舉報專欄,接受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條 舉報人可通過書信、電話、傳真、網絡、走訪等形式,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及其他成員單位舉報非法集資線索。
為方便案件查處,鼓勵舉報人優先向非法集資人登記地或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第七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及其他成員單位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政策,提高社會認知度。
第八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及其他成員單位應當結合各自職責,積極發動社區工作者、網格員、行業協會商會、新就業群體、志愿者以及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等參與非法集資監測預警。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將舉報獎勵資金納入本級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獎勵條件及標準
第十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姓名、聯系電話,有明確舉報對象,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
(二)舉報內容有利于案件查處工作;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在職責范圍內已掌握非法集資線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舉報的;
(二)舉報線索已進入處置程序,但對查明案件事實、追贓挽損等有推動作用的線索除外;
(三)舉報人在其舉報的非法集資違法犯罪中,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人或非法集資協助人的;
(四)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優先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證據尚未被有關部門掌握,且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對提供證據的前30名舉報人,按照不高于最先舉報人70%的標準給予獎勵,前30名以外的舉報人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勵由聯名舉報人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舉報兩個或兩個以上沒有關聯關系的非法集資行為的,可分別給予獎勵。同一舉報人分別向多個部門、省內不同地區舉報同一非法集資行為,不得重復領取獎勵。
(四)對跨省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不受省外是否給予獎勵的限制。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的標準應根據非法集資案件性質、涉案金額和案件影響以及舉報人提供線索質量等因素綜合確定:
(一)舉報線索經甄別篩選采用,可先給予舉報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現金或相當價值的實物獎勵。
(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經調查認定屬于非法集資的,在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立案后,給予舉報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獎勵。
(三)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在公安機關立案后,給予舉報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獎勵。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可根據實際情況,追加舉報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獎勵;涉案金額在五億元以上或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追加獎勵金額可酌情提高到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對符合上述第一項情形并給予獎勵的,不影響第二、三項獎勵的實施,已發放的獎勵不予扣減;對符合第二項情形并給予獎勵的,在發放第三項獎勵時應當相應予以扣減。
第十四條 各地可以結合地方經濟實力、財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需要,綜合考慮舉報線索的價值、涉及金額、社會影響等因素,細化獎勵標準。
舉報獎勵標準不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高舉報獎勵標準。
第三章 舉報獎勵程序
第十五條 受理舉報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建立舉報受理檔案,做好舉報時間、舉報人身份、案件線索等登記工作,妥善保管舉報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應當自接到舉報線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第十六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對舉報線索進行甄別,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提出擬獎勵意見,并將舉報情況、案件查處情況、擬獎勵內容等,報部門負責同志審批,按規定實施獎勵。
其他成員單位接到的舉報線索,可轉報同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進行甄別獎勵。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獎勵。
領取獎勵的地點和方式應充分尊重舉報人的意見,堅持便利舉報人的原則。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放棄獎勵。不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的,不得領取獎勵。
第十八條 舉報人委托他人代為申領獎勵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未提供上述證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與舉報時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獎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及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舉報獎勵檔案應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
第二十條 舉報獎勵有關部門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名稱)、聯系方式、舉報內容和獎勵等信息,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或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退還已領取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獎勵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2022年1月7日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中國銀保監會山東監管局《關于印發<山東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魯金監發〔2022〕2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周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