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2月29日訊 學生擾亂秩序、行為失范應該接受什么樣的處罰?罰站、罰抄到底能不能用?這些爭議已久的話題終于有了明確回應。今天,教育部在網上公布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把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
其實,早在2017年,青島就在《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里,率先提出了“學生擾亂教學秩序可適當懲戒”。一時間,青島的做法在全國引起轟動。因為在此之前,“懲戒”是教育中的敏感詞。如果學生違反紀律、擾亂教學,怎么辦?從前很多老師不敢管、不愿管,也不會管。青島的辦法出臺之后,各地陸續有類似規定出臺,教育部也在多方征求意見之后將“懲戒權”還到老師手里。就在前不久,青島出臺《青島市中小學生處分規定》,與此次教育部的《規則》十分吻合。
懲戒不是懲罰,要基于教育目的
教育部頒發的《規則》將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今年12月1日,《青島市中小學生處分規定》出臺。與教育部的《規則》出發點相同,青島版《規定》堅持教育為主、教育優先的原則,要求在處分學生時要遵循依法公正、教育從先、保護學生合法權益、非歧視、嚴格控制受處分人數原則;在處分決定作出后,要積極與受處分學生監護人溝通,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教育輔導和跟蹤考察,更好地體現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將育人為本的原則落到了實處。
三年前青島對“懲戒”做出思考
“家長常說,‘老師,他犯錯你就打’,但真打了家長肯定急。大家拿不準什么是體罰,什么是懲戒。有的老師甚至不敢批評學生,哪句話說重了,孩子會告狀。但如果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全班的教學進度、課堂紀律都沒法保障,最終侵害了其他同學的權益。”一位資深小學教師說,2017年青島提出“懲戒”,戳中了要害,但在具體實施細則上還不夠完善。
關于學生懲戒,在歷年的全國兩會上都會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及,但“懲戒”這個詞在2017年之前從未出現在全國或者地方法規中。青島明確中小學可以適當懲戒學生,走在了全國前列。
學生正處于世界觀形成時期,教師正面的教育引導和相應懲戒,能給孩子及時指引正確的成長路徑。教育部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6400余條具體修改意見,其中對《規則》持支持態度的超過八成。在委托中國教科院開展的一項全國家長問卷調查中,收到123820份有效問卷,贊同國家出臺教育懲戒相關政策法律的家長達84.13%。而青島剛剛出臺的《處分規定》也基本符合教育部此次頒布的《規則》精神,將在教育部文件指導下進一步優化落實。
反響:懲戒關鍵在于“度”,有《規則》也要謹慎實施
青島二中教育集團總校長孫先亮表示,學生有小錯誤,老師當堂指出或者課下交流引導,是老師工作的日常狀態,“應該多站在學生角度上去理解一些行為產生的原因。我在教書的時候,也遇到過調皮的孩子,但在有愛的民主氛圍里,老師稍稍加以引導,學生都能改正錯誤。誰小時候沒犯過錯?回想學生時代,是老師的包容讓我們自我糾正并且發展得越來越好。”孫先亮表示,對學生的行為要分類對待,絕大部分學生的錯誤不是故意破壞學校秩序,而是事出有因,找到原因,有針對性地解決要比懲戒更有效。
青島十九中副校長程鴻生認為,懲戒一直以來就是教育方式的一部分,“孔子有戒尺”,為孩子終身發展考慮做出適當懲戒,是自然的回歸,是教育應有之意。“2000年之后,懲戒變得很敏感,老師一旦懲戒學生,哪怕是合理的管束都會招來無休無止的麻煩。因為在實際操作中,懲戒的度不好把握,家長的認識也不一致。教育部的《規則》細化了懲戒辦法和類型,會對學校開展教育活動提供依據。”
青島上海路小學(青島市第五實驗小學)校長閆燕認為,適當的懲戒是非常必要的,是教育方式的一部分。自己剛剛帶班的時候,班里有幾個學生淘氣,一打下課鈴就沖出教室,打了上課鈴才說還沒去廁所。為了讓孩子守時,她罰那幾個學生在教室后面站了半節課。“這件事我早都忘記了,但是二十多年后學生聚會,當年受懲戒的學生告訴我,他是從那以后恪守規則,養成了好習慣。”閆燕認為,孩子成長路上不能只有鼓勵和表揚,孩子需要有應變能力,有面對挫折的抗壓能力,適當的懲戒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讓孩子為錯誤買單,能培養孩子的擔當和責任感。她表示,2017年青島首次提出“懲戒”傳達了一種理念:學生需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如今教育部出臺《規則》,在全國范圍內認可了這一理念,符合教育規律,但對學校來說實施起來仍然要謹慎。老師需要為孩子的終身發展考慮,可以幫助犯錯的孩子做警示引導,但如果是到了記入檔案的程度,會影響孩子一生。”
青島電子學校老師楊黎輝兼任心理老師。她認為,懲戒的目的是增強教育影響力,需要建立在溫情的基礎上。中國自古有嚴師出高徒的說法,學生要形成好的行為規范,需要規則在前懲戒在后,重在契約輕在懲罰。懲戒必須嚴而有度、嚴而有愛、嚴而有勵,在慢的藝術中讓學生能夠積極進取。“就像法院有合議庭,如果是嚴厲的懲戒,是不是也可以建一個類似合議庭的組織,來綜合評判這個懲戒是否恰當?”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民商經濟法教研室主任馬曉莉目前正擔任著市南區實驗小學家委會主任,她認為,《規則》是為了解決學校和老師該怎么管學生的問題而出臺的。“老師想管,但是怎么管?敢不敢管?《規則》提出老師要在實施懲戒前后和家長溝通,這就反映出懲戒規則不是要把學校和學生放在對立面上,而是要讓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形成合力,一起完成對學生的教育。”馬曉莉說,《規則》的原則符合教育規律,遵循法治原則,可操作性比較強。
新聞鏈接:
教育懲戒有三類標準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并應當及時告知家長。包括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并應當事先告知家長。包括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育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自己及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并予以教育管理。教師、學校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物品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并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柜等進行檢查。教師、學校對學生的違規物品可以予以暫扣并妥善保管,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屬于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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