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月4日訊 損壞生態環境將賠償;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更新;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十年禁捕……寒冬送舊歲,轉眼間已經邁入2021年,今年起從中央到地方,一批與生態環境息息相關的新法律、法規即將施行,開始影響我們的生活。你們都做好準備了嗎?
01 危險廢物“轉危為安”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2020年11月5日經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共計列入467種危險廢物,較2016年版《名錄》減少了12種。附錄部分新增豁免16個種類危險廢物,豁免的危險廢物共計達到32個種類,有利于進一步降低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置成本。新修訂的《名錄》是落實新版《固廢法》的具體舉措,進一步明確了廢棄危險化學品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要求。同時完善了疫情醫療廢物豁免管理規定,規范了疫情期間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
02 環評報告可主動“撤回”
《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在總則中,增加了生態環境部和技術評估機構主動服務、加快審查的要求。在申請與受理階段,簡化和明確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受理要件,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明確建設項目審批申請的受理以網上受理為主,不見面審批。技術評估和審查階段,增加建設單位可以撤回報告書(表)、審查和技術評估不得收費的表述。修訂后的《審批程序規定》,有助于規范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03 環評審批更省心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2020年11月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名錄》預計需報批的報告書、報告表數量可再減少10%以上,更加聚焦環評管理的重點;登記表數量可減少40%以上,涵蓋了生態環境部“環評審批正面清單”改革中豁免一批的舉措,做到了前后政策無縫銜接,推動了試點舉措常態化、制度化。
04 損害生態環境將賠償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并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
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進一步健全了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體系,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互相配合、協同發力,為企業履行主體責任擴寬了新路徑,為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提供了新支點。
05 這些商品更便宜
2020年12月21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印發《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21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
《通知》明確,我國調整部分商品進口關稅,對883項商品實施低于最惠國稅率的進口暫定稅率。為改善空氣質量,支持環保產品生產,降低柴油發動機排氣過濾及凈化裝置、廢氣再循環閥等商品進口關稅。為貫徹落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應取消金屬廢碎料等固體廢物進口暫定稅率,恢復執行最惠國稅率。
06 最嚴“洋垃圾”禁令
2020年11月25日,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發改委、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明確,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生態環境部停止受理和審批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申請;2020年已發放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應當在證書載明的2020年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07 新化學物質“防火墻”
2020年2月17日,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辦法》優化了申請類型設置,將原簡易申報調整為備案、原常規申報中低量級別調整為簡易申報,進一步優化了申報數據要求。同時,該《辦法》明確了予以登記、不予以登記的具體標準,還對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以及重新申請登記、變更、撤回和撤銷登記等情形進行了規定,突出了環境風險控制要求,強化了源頭預防,增強了可操作性。此外,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根據評審結果依法變更或者撤回相應的登記證。
08 這些水域10年禁捕
2020年7月4日,農業農村部制訂《進一步加強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退捕漁民安置保障工作實施方案》。
《方案》要求,確保自2021年1月1日起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即“一江、兩湖、七河”)等重點水域實行10年禁捕,鞏固332個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捕成果。(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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