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手感情穩定的戀人
步入婚姻的殿堂
腹中還孕育著二人愛的結晶
誰料領證第二天
丈夫主動告知
自己罹患艾滋病多年
......
艾滋不屬于導致婚姻無效的疾病
在《民法典》實施前
這段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
可撤銷的情形
想離婚的妻子怎樣才能得到救濟?
2021年1月4日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梅隴法庭
首次適用《民法典》新規
宣判了這起特殊的婚姻撤銷案件
判決原告李某與被告江某的婚姻
屬可撤銷婚姻
予以撤銷

李某與江某經人介紹相識后,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2019年11月訂婚后雙方開始同居。
2020年4月,李某懷孕,6月28日雙方登記結婚,并于當天至民政機關指定的機構進行婚前檢查。此時的江某,已身患艾滋病8年。

第二天,婚檢結果出來,醫生要求江某主動向李某坦白患病情況,否則醫生就要告知李某。直至29日當天,江某主動坦白,李某方知枕邊人罹患艾滋病多年。

雖然李某堅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傳染期內,傳染李某及其腹內寶寶的可能性極小,且最終證明李某確實并未被傳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讓李某無法接受。盡管兩人此前感情基礎不錯,但李某在幾經內心掙扎思量后,還是決定終止妊娠并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
庭審筆錄顯示,庭審中被告江某辯稱,其在交往過程中多次告訴李某自己患有嚴重疾病,可能不適合結婚,但李某表示只要感情好這些都不是問題,如果有不好的結果也不要告訴她。
對此,李某則表示江某沒有說過自己患病不適合結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艾滋病并不屬于導致婚姻無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雖然患有艾滋病,但經過長期的藥物控制,已經不在傳染期內,因此若原告起訴要求宣告婚姻無效,將無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訴要求撤銷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的情形;原告作為無過錯方,也無法得到有效的救濟。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進行了大量細致充分的論證,從保護無過錯方利益出發,根據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在結婚登記之前未如實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實,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應予以支持,故依法判決撤銷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原被告的婚姻關系被撤銷后,雙方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官說法
《民法典》實施之后,不僅將登記結婚前隱瞞重大病情作為無過錯方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還賦予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維權途徑。
本案中,原、被告登記結婚時間雖然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但卻在《民法典》頒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狀態一直持續至今,所涉可撤銷情形屬于《民法典》的新增規定,從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出發,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則,法院最終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郝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