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月5日訊 為有效防范和制裁濫用執行異議拖延阻礙執行行為,提高執行效率,依法保障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1月5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繼續執行責任險工作推進會,進一步總結、推廣全市法院“繼續執行責任險”工作并發布典型案例。

執行實踐中,一些被執行人利用法律規定,花樣頻出,以種種理由和方法提出執行異議,故意拖延阻礙執行,阻撓財產變現,嚴重影響勝訴當事人權益。青島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雖然法律規定,在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的前提下,法院可以繼續執行,但現實中,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尚未實現,再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增加了申請執行人負擔,導致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遲遲不能實現,也嚴重影響司法權威。“繼續執行責任保險”是以申請執行人為被保險人,以被執行人、執行異議提出方為關系人,在保險期限內,因被保險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繼續執行存在錯誤,給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的,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判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繼續執行責任險”作為一種新保險險種,當事人可以投保的較小代價,推進財產變現確保自身權益盡快實現。”
“繼續執行責任險”操作便捷,申請執行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法院依據保函恢復執行程序。與傳統擔保方式相比,“繼續執行責任險”無需申請執行人全額提供同等價值的財產擔保,具有成本低、保障高等優點,可有效縮短財產處置周期。青島中院創新工作機制,將“繼續執行責任險”引入財產處置環節,目前已與陽光保險、大地保險等保險公司實現對接。推進會上,青島中院發布了兩起應用“繼續執行責任險”的典型案例。
下一步,青島法院將繼續深化與行政機關、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的溝通合作,進一步規范“繼續執行責任險”相關業務流程和機制,拓展“繼續執行責任險”等保險在執行工作中的應用。目前,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和膠州市人民法院已成功試點懸賞保險。青島法院還將在涉民生執行案件中積極探索“執行+保險”救助,借助保險力量,拓寬救助資金來源。
青島中院應用“繼續執行責任險”典型案例——
案一:
申請執行人青島某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青島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青島某建設實業有限公司、青島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薛某環、王某、薛某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申請拍賣被執行人青島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島市即墨區一處土地及在建工程。第一次拍賣開拍前,案外人對拍賣的部分標的物提出異議。為了保證如期拍賣,申請執行人向陽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購買了繼續執行責任險,陽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保函。法院按期啟動拍賣程序,最終競買人以1.76億元的價格成功競得拍賣標的物。
案二: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與被執行人青島某郵電通訊有限公司、青島某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申請執行人申請拍賣被執行人名下位于青島市市北區的一處房地產,拍賣流拍后法院裁定以物抵債。申請執行人辦理過戶手續后,申請法院強制騰遷涉案房產。案外人對此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裁定駁回案外人異議申請后,案外人又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提供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出具的繼續執行責任險保函,請求法院繼續騰遷涉案房產。2020年11月6日,法院出動干警二十多人,對涉案房產進行了強制騰遷。(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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