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月15日訊 13日,李滄區市場監管局將兩件食品藥品案件集中向社會進行曝光。自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專項行動以來,青島市李滄區市場監管局秉持“處罰是最有力的監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懾”理念,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
1.青島綠林香茶葉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和經營說明書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當事人青島綠林香茶葉有限公司在所銷售的散裝白毫銀針白茶外包裝上未標明生產日期和凈含量,也未標明生產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未提供證據證明在銷售時已告知購買人相關信息,在該款白茶包裝內所附紙片上印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和經營說明書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10元;3、罰款人民幣4000元整。
2.上海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青島第二分公司經營標注虛假保質期的食品案:當事人上海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青島第二分公司經營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9月6日的冷凍小紅薯外包裝標注的保質期與該產品執行標準規定的保質期不一致,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標注虛假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依法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索取了冷凍小紅薯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食品質檢報告,同時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冷凍小紅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冷凍小紅薯31盒。
記者查詢企業信息發現,上海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青島第二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04月15日,注冊地位于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向陽路116號和諧廣場C01、C02、C03號鋪位,即位于李村商圈的盒馬鮮生(青島和諧廣場店)。(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記者 傅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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