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島家豪旺餐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案:
當事人經銷的購進日期2020年9月3日的月餅無標簽,構成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5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月餅118個,其中金沙芝士白色餅皮49個,榴蓮流心黃色餅皮51個,抹茶流心綠色餅皮15個,榛子巧克力黑色餅皮3個。2.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市南區田大媽生鮮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案:
當事人經營“韭菜”腐霉利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2.1元;2、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三、青島市市南區怡聚緣快餐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當事人采購食品原料“黃豆芽”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要求。構成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5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000元的處罰決定。
四、市南區程菲水果店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案:
當事人經營丙溴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的“橘子”的行為,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168元;2.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青島弘毅吾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大喜大烤肉醬、Welna裹(漿)粉、松竹梅清酒的行為,構成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大喜大烤肉醬1瓶、Welna裹(漿)粉1袋、松竹梅清酒2瓶;2、罰款5000元。
六、市南區北國春燒烤店網絡上超過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案:
當事人在“餓了么”平臺網絡上超過許可經營項目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涼菜)的行為,構成在網絡上超過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469.44元;2、罰款5000元。合計:罰沒款 5469.44元。(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王萌 通訊員 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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