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發表聲明,稱自己的簡稱“中國科大”被冒用了。其聲明原文如下:
關于“中國科大”校名簡稱和注冊商標被冒用的鄭重聲明
近日,我校發現在開曼群島注冊的一家名為“中國科大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China Keda Education Group Limitied)的企業,未經我校許可擅自使用“中國科大”校名簡稱和注冊商標作為其企業字號。該公司以民辦高校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大學教學運營業務為主營業務,向香港聯交所遞交主板上市申請。為此我校鄭重聲明如下:
一、“中國科大”字樣既是我校的校名簡稱,也是我校的注冊商標,我校依法享有“中國科大”的名稱權和商標專用權;
二、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大學和“中國科大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與我校均不存在任何事實和法律上的聯系,我校亦從未授權“中國科大教育集團有限公司”使用“中國科大”字樣作為其企業字號;
三、為保護我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我校要求相關單位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不良影響;
四、我校將依法采取措施進行維權,追究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
專此聲明。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2021年1月28日
對于母校簡稱被冒用一事,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的校友們表示“憤慨”。
觀海新聞記者查閱發現,冒用高校校名簡稱的案例早已有之,越是名校,越容易遭遇“簡稱之爭”。
早在2018年,與“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名字相仿的“中國科學院大學”,其簡稱“國科大”也曾被冒用過,其當時的聲明如下:

清華大學作為頂尖名校,因簡稱“清華”被冒用也曾與北京的一家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類企業出現過訴訟。
2016年,清華大學向北京法院提出,“清華”作為清華大學的簡稱為公眾所熟知,而北京清華同仁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了“清華”字樣,使相關公眾認為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從而可能對市場主體及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侵害了原告的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兩年后,清華大學維權成功。判決書顯示,清華同仁被判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清華”字樣。


早在三年前,當你看到帶“清華”字眼的商標時,別以為100%就是清華大學,因為還可能是熱水器!
當然對方也被清華大學告了。
據廣州日報大洋網報道,聚陽公司因在其生產銷售的熱水機產品上標注了“清華王牌”、“清華企業”等標識或字樣,被清華大學告上法庭。清華大學認為,聚陽公司未經許可利用清華大學馳名商標知名度,擅自將“清華”名稱、“清華”商標在標識的最顯著部分使用,侵犯了清華大學的商標專用權。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清華大學主張本案“清華”商標為馳名商標,僅提供了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清華大學并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該商標近幾年的市場份額、地域、宣傳情況等事實。故判決:駁回清華大學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清華大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本案中清華大學已提供其第1225974號“清華”商標馳名的基本證據,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關于當事人無須對眾所周知的事實舉證證明的規定,清華大學在中國境內已擁有眾所周知的知名度,故對第1225974號“清華”商標馳名的事實予以認定。
法院最終認定侵權成立,并判令聚陽公司賠償清華大學50萬元。

“廈大”不一定是廈門大學,還有可能是一家房地產公司
據中國法院網2006年報道,著名高校廈門大學與上海的一家名為“廈大”的房地產公司本來互不相干,但因為簡稱都是“廈大”,廈門大學遂以對方侵犯自己名稱權為由,將上海廈大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索賠500萬元經濟損失。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廈門大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廈門大學成立于1921年,是我國重點大學之一。2000年9月,該校申請注冊了“廈門大學”名稱的注冊商標,內容包括“廈門大學”的中英文文字組成、圖形商標和簡稱“廈大”的中英文文字組成。校方認為,“廈大”是該校為社會公眾廣泛使用的簡稱,上海廈大房地產公司未經其同意將“廈大”作為公司字號,且從事營利活動,其行為侵犯了學校名稱權。經協商未果后,廈門大學遂將廈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變更名稱,賠償經濟損失。
記者了解到,上海廈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由廈門大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廈門象嶼保稅區大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在上海注冊成立的,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對于被訴侵權,廈大公司表示并非主觀故意,只是因為兩個發起人名稱中均有“廈門大洋”字號而抽出“廈大”兩字作為公司名稱,兩個“廈大”撞車純屬巧合。有意思的是,上海廈大房地產公司的董事長陳先生正是從廈門大學畢業的校友。
法院審理后認為,上海廈大房地產公司與廈門大學分屬不同地域和不同行業領域,房產公司在廈門大學將“廈大”注冊為商標之前即以“廈大”之名存在,且其在經營活動中并未使用廈門大學的名義作宣傳,在其經營的地域范圍之內也并無廈門大學的機構、設施或場所。因此,廈大房產公司使用“廈大”名稱之行為,并未侵害廈門大學的名稱權。據此,法院判決對廈門大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觀海新聞記者在平時采訪中發現,類似“簡稱之爭”或“簡稱撞車”現象在日常生活中也有出現,比如早在5年前落戶即墨區的“北大附屬實驗學校”,不知出于何種原因,在該項目落地時,“北大附小”已在坊間廣為流傳,通過該“簡稱”,即墨當地居民多以為這是北京大學附屬小學來即墨設分校了,每每當作談資,引以為豪。但公開資料顯示,該校實由即墨區政府、中國交通建設集團和北大青鳥集團共同合作創辦,與人們單憑“簡稱”聯想到的那層意思相去甚遠。(綜合各報網端整理)
責任編輯:楊海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