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月30日訊 29日,李滄區市場監管局通報一批食品藥品案件。自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專項行動以來,青島市李滄區市場監管局秉持“處罰是最有力的監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懾”理念,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
1.青島點午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入網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當事人青島點午貿易有限公司通過京東網網店“諾特蘭德點午專賣店”銷售諾特蘭德小黃瓶運動飲料,但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中主體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未包含網絡經營項目。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入網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173元;2、罰款人民幣5000元。
2.李滄區周松堅茶葉店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以及進貨時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案:當事人李滄區周松堅茶葉店銷售的鐵觀音經抽樣檢驗,氧樂果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且當事人采購該食品時未查驗其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以及進貨時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00元;3、罰款5000元。
3.黑淑娟經營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以及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相關證明文件案:當事人黑淑娟經營的琵琶蝦經抽樣檢驗,鎘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且當事人在采購琵琶蝦時沒有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無法提供被抽檢批次的琵琶蝦供貨商的資質材料等證明材料,無法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以及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00元;3、罰款5000元。
4.李滄區順??党薪洜I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以及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案:當事人李滄區順??党薪洜I的饅頭經抽樣檢驗,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且當事人提供不出進貨單據、供貨方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材料。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以及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5元;3、罰款人民幣5000元。(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傅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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