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獲悉,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發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強調《反壟斷法》及配套法規規章適用于所有行業,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公平公正對待,旨在預防和制止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促進平臺經濟規范有序創新健康發展。
《指南》界定了平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及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等基礎概念,提出對平臺經濟開展反壟斷監管應當堅持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依法科學高效監管、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維護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則。《指南》還明確了壟斷協議的形式,對其他協同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對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達成橫向和縱向壟斷協議、軸幅協議以及認定平臺經濟領域協同行為的具體方式、執法考量因素等作出說明,并細化了寬大制度規定。
針對社會各方反映較多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熱點問題,《指南》明確,認定平臺經濟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關市場,分析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據個案情況分析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指南》詳細列舉了認定或者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經營者的市場份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經營者控制市場的能力、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的依賴程度、市場進入難易程度等。
同時,《指南》逐一細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表現形式,如不公平價格行為、低于成本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差別待遇等,促進平臺經濟領域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圍繞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指南》在申報標準方面區分不同類型的平臺經營者營業額的計算方式,明確協議控制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于反壟斷審查范圍。《指南》強調,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調查處理。同時,《指南》明確了評估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影響可以考量的因素,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的類型。
《指南》還專章對依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作出規定,細化平臺經濟領域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表現形式,要求對制定涉及平臺經濟領域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同志就《指南》答記者問時指出,近年來,我國平臺經濟迅速發展,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要求商家“二選一”、“大數據殺熟”、未依法申報實施經營者集中等涉嫌壟斷問題的反映和舉報日益增加。這些行為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利于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促進平臺經濟創新發展、構筑經濟社會發展新優勢和新動能。
上述負責人進一步指出,我國《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規制原則和分析框架適用于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但由于平臺經濟商業模式和競爭生態復雜,涉及范圍廣,專業性強,有必要在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指南做好銜接的基礎上,結合平臺經濟的發展狀況、經營特點和運行規律,制定《指南》,進一步明確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執法原則,有針對性地細化分析思路,為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增強執法針對性,提升監管科學性,促進平臺經濟規范有序創新健康發展。
針對《指南》,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也表示,下一步將深入把握平臺經濟發展規律和特點,強化平臺經濟反壟斷監管,不斷健全平臺經濟監管規則,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平臺經濟健康發展。(記者 班娟娟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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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這12個問答講清楚了
近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發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同志就《指南》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對于社會各方面反映較多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問題,《指南》做了哪些規定?
答:《指南》充分立足執法實踐,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針對近年來社會各方面反映較多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問題作出專門規定,明確了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的判斷標準。
一是明確“二選一”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為。“二選一”是社會公眾對平臺經營者要求平臺內經營者不得在其他競爭性平臺經營等不合理限制行為的概括性說法。《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因此,《反壟斷法》規制“二選一”行為的前提是實施該行為的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指南》明確了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平臺經營者要求平臺內經營者在競爭性平臺間進行“二選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為。同時,《指南》從懲罰性措施和激勵性措施兩個角度,進一步細化了判斷“二選一”等行為是否構成限定交易的標準:平臺經營者通過屏蔽店鋪、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以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如果有證據證明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二是明確“大數據殺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差別待遇行為。“大數據殺熟”是社會公眾對互聯網平臺利用大數據和算法對用戶進行“畫像”分析,從而收取不同價格等行為的概括性說法。《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指南》明確了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基于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關于認定交易相對人是否“條件相同”,《指南》特別規定,平臺在交易中獲取的交易相對人的隱私信息、交易歷史、個體偏好、消費習慣等方面存在的差異不影響認定交易相對人條件相同。實踐中,如果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對不同的消費者實施不同的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可能構成差別待遇行為。
問: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一個重要條件是實施相關行為“沒有正當理由”,《指南》對此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指南》針對平臺經濟的特點,列舉了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低于成本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差別待遇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時可能存在的正當理由。有關經營者實施了上述行為,并不必然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如果實施上述行為具有正當理由則不構成違法。
根據不同類型行為的特點,《指南》有針對性列舉了“可能具有正當理由”的情形。如《指南》規定了低于成本銷售的正當理由,包括在合理期限內為吸引新用戶、開展促銷活動等商業實踐中的常見情形;關于拒絕交易,《指南》明確了不可抗力、影響交易安全以及交易相對人明確表示或者實際不遵守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平臺規則等可能構成正當理由;關于限定交易,《指南》明確可能的正當理由包括為保護交易相對人和消費者利益、為保護知識產權、商業機密或者數據安全所必須以及為維護合理的經營模式所必須等;關于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及差別待遇,《指南》指出符合正當的行業慣例和交易習慣可能構成正當理由。考慮到商業行為的復雜性,除明示列舉外,《指南》還規定了“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這一兜底條款,對可能存在的正當理由作了開放式規定。實踐中,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實施相關行為具有正當理由,則不認定其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指南》列舉的“正當理由”充分考慮了商業實踐中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行為可能具有的商業合理性,旨在保護經營者正常商業行為,給予經營者更明確的行為指引。在執法實踐中,相關“正當理由”應當由經營者提出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責任編輯:劉聰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