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2月22日訊 近日,深圳一則有關“夫妻離婚只要把房產登記給了無購房資格一方,另一方3年內不得購房”的消息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據了解,該消息屬實,該消息出自深圳市住建局給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的一份復函中明確的內容,也是深圳房地產調控政策在操作執行層面的一個細則,已于2月8日起執行。
該復函就以下問題予以明確:
一、夫妻離婚并將房產分割登記給無購房資格一方名下的,另一方自離婚之日起(以《離婚證)登記時間或法院判決書生效時間為準)3年內,不得在深圳市購買商品住房(3年內再婚或復婚的,也適用本規定)。
二、不符合購房條件的離異人士再婚或復婚的,如其再婚或復婚對象有購房資格,可按現有家庭住房套數計算,但購買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記在其再婚或復婚對象名下。
三、以上規定執行時間節點以本復函落款日期為準。在本復函落款日期(含當日)已網簽錄入合同的,適用原限購政策。
有業內人士表示,該房地產調控政策細則的出臺,意味著把想通過假離婚、假結婚來鉆限購政策漏洞的路子給堵死了。(青島日報/觀海新聞駐深圳記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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