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2月22日訊 為全面加強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確保危險廢物安全合法處置,有效防范和消除在危險廢物收集、暫存和轉移過程中的環境風險隱患,保障生態安全。市生態環境局嶗山分局下發了《致全區涉危企業的一封信》,要求各涉危企業重點對以下內容立即開展查自糾、即查即改,嚴格落實危廢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提升危險廢物管理水平。

一、企業污染防治責任是否落實: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危險廢物安全教育培訓情況,環境風險隱患排查自查自糾情況,環境應急物資準備情況,環境應急演練情況。

二、貯存設施建設是否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要求:貯存設施有環境影響評價且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庫內地面進行了硬化及防滲處理;貯存液態或半固態廢物的,設置泄露液體收集裝置(導流渠、收集槽);貯存產生揮發性氣體危險廢物的,設置氣體收集、凈化裝置;配備通訊設備、照明設施、安全防護服裝及工具,并設有應急防護設施。

三、危險廢物包裝物是否張貼危險廢物標簽:識別標簽粘貼在容器或系掛于袋裝危險廢物包裝物的醒目處,并標明廢物代碼、主要成分、化學名稱、危險情況、安全措施、產生單位、地址、電話、聯系人、批次、數量、產生日期等信息。

四、貯存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是否到位:不得貯存性質不穩定且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并設有隔離間隔斷;危險廢物不能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危險廢物貯存不得超過 1年。
五、是否建立出入庫臺賬:建立危險廢物貯存臺賬,出入庫記錄內容填寫完整,與庫內貯存情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內容一致。在危險廢物貯存區域張貼危險廢物標識,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吳帥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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