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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評論員 王學義
街頭六旬老人一口唾沫,吐到了19歲少年身上,讓爭執由吵鬧升級為互毆。雙方既動口又動手,導致老人輕傷、少年輕微傷,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
近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因一口唾沫引發互毆的案例。此案中,少年被法院認定為“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引來一片點贊。
法院為何做出這一判決?人們又為何對此點贊?這些都值得認真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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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導火索完全是一件瑣事:
2019年12月的一天,19歲的職校學生黃某騎著自行車前往兼職地點。突然,旁邊同向騎行的一位男子扭身吐來一口唾沫,正好打在黃某身上。吐唾沫的男子是60多歲的唐某。倍感羞辱的黃某用自行車攔在唐某車前,要求唐某道歉。唐某拒絕。黃某便將口水擦回唐某身上。兩人爭執并互吐口水。
唐某掄起手臂朝黃某臉部打去,雙方繼而發生肢體沖突并互相拉扯。騎坐在自行車上的唐某,被拉倒在地。他用嘴咬住黃某左手。黃某用拳毆打了唐某頭部多下。經法醫鑒定,唐某與黃某面部均有受傷。唐某左下肢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屬輕傷一級,黃某左手被咬傷致皮膚破損,屬輕微傷。
2020年8月,公訴機關以黃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向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至此,很多人都會覺得黃某“攤上大事了”。然而,此案庭審后,公訴機關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同時裁定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某的起訴。
為什么會這樣?因為,法院認定,少年黃某的行為構成了正當防衛,且正當防衛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亦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昆山反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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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結果,讓很多人出乎意料。但也必須看到,這完全是依法而行的。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實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防衛行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民法典》亦明確規定,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只是,少年黃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這也是此案爭論的焦點所在。
法院調查后提出了四點意見:其一,此案是因唐某的過錯所引發。其口水不慎吐到黃某身上,還拒絕道歉,導致發生糾紛。隨地吐口水既不文明、也不衛生,特別是在疫情期間,對公共衛生安全亦構成嚴重危害。其二,唐某對黃某實施不法侵害的行為,對本案的發生負有責任。其率先揮拳毆打黃某面部,對沖突升級負有直接責任。在倒地過程中,唐某用嘴咬住黃某左手,為掙脫唐某,黃某才用拳頭毆打唐某的頭部。其三,導致唐某輕傷的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并非是黃某毆打行為造成,兩者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其四,黃某在掙脫唐某的撕咬后,即停止了毆打行為,且黃某毆打的結果亦僅是導致唐某面部軟組織挫傷,其正當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應該說,法院將事實分析得非常清晰。其核心在于唐某輕傷的腿,系自行車摔倒時受傷,而非打傷。綜合認定,黃某行為構成了正當防衛,且正當防衛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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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出人意料,也是因為這樣的“正當防衛”判決太過鮮見。
在人們印象中,“正當防衛”似乎總是與重大傷害相關聯。像“一口唾沫”“被咬一口”,也能上升到正當防衛的高度嗎?
這樣的印象與法律規定直接相關。《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其構成要件中,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正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近年來,公眾所熟悉的“昆山反殺案”“淶源反殺案”“邢臺入室反殺案”等正當防衛案件,大多是刑法領域的“正當防衛”。
其實,在民法領域也有“正當防衛”的規定,當面對構不成刑事犯罪的輕微傷害時,同樣沒有只能忍受挨打、不能還手反擊的道理。從今年1月1日起的《民法典》賦予了自然人一項新的權利——緊急自衛權。這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填補了現行法律的空白,夯實了民法領域“正當防衛”免責的理論基礎。
可以說,廣州這起“一口唾沫引發的正當防衛案”,正是對《民法典》緊急自衛權的最好體現。
事實上,此前北京朝陽法院的法官也曾以案釋法:趙某酒后乘坐王某駕駛的出租車,雙方因車費問題發生爭執。趙某打電話喊來朋友吳某幫忙,在吳某的持續追打下,王某打了吳某面部一拳。經診斷,吳某下頜骨正中骨折,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吳某將王某訴至法院索賠9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駁回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兩起案件,反映的都是《民法典》允許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采取私力救濟。這也有利于避免此類案件被執法部門籠統認定為“互毆”,而各打五十大板。
淶源反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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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為“一口唾沫引發的正當防衛”點贊,也是因為它擺脫了“誰老誰有理”“誰弱誰有理”“誰傷重誰有理”的窠臼,捍衛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過去,由于我國“正當防衛”規定存在太過原則化、抽象化、籠統化等老問題,缺乏具體認定標準,有時會引發一系列罪與非罪的爭議。且不說有的“正當防衛”被誤當做“故意傷害”,就算是認定為具有防衛屬性,也可能會在“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之間搖擺。某些案件似乎可以判“正當防衛”,也可以判“防衛過當”。于是,有的法院傾向于給防衛人判個“防衛過當”。因為不法侵害者往往已經非死即傷,判個“防衛過當”可以視作給死傷者家屬一個交待。
此類“和稀泥”的操作,損害了法律的公信力,也使得“正當防衛”變成了一種難度系數極大的行為。這不僅戕害公平正義,也不利于形成主動維權、伸張正義的社會風氣。
當下,我們的社會需要更多這種“一口唾沫引發的正當防衛”式裁決,這彰顯的是司法部門的主動擔當,也是最好的以案釋法,讓法律法規更加深入民心,有利于進一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
當然,在日常生活中,理性克制才是避免沖突和傷害的根本。發生糾紛時,還是要盡量平和地解決矛盾糾紛,這也是現代文明社會公民的一項基本素質。
責任編輯:王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