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2月25日訊 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的40余項不合理收費項目將全部取消;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新增妨礙安全駕駛罪,將干擾駕駛行為入刑……2月進入尾聲,馬上將迎來3月。從3月1日起,一批新規將正式實施,影響著你我生活的方方面面。
1、不按規定排污最高可罰100萬元
2021年1月24日國務院頒布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從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管理類別、規范申請與審批排污許可證的程序、加強排污管理、嚴格監督檢查、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排污許可管理工作予以規范。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
在相關法律責任方面,條例中的規定非常嚴苛。例如,未按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以及未如實填報排污登記表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條例》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
2、水電氣暖40余項不合理收費全部取消
2020年12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五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明確要求對城鎮水電氣暖等公共事業收費進行清理規范:3月1日起,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的40余項不合理收費項目將全部取消。
這些不合理收費重點圍繞建筑區劃紅線內外工程建設、報裝接入、驗收開通、設施維護收費等,取消不合理、不合規以及已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收費。譬如在供水環節,取消供水企業及其所屬或委托的安裝工程公司在用水報裝工程驗收接入環節向用戶收取的報裝費等類似名目開戶費用,以及開關閘費等類似名目工程費用。供電環節,取消供電企業及其所屬或委托的安裝工程公司在用電報裝工程驗收接入環節向用戶收取的移表費、調試費等類似名目費用。
3、首部有關流域保護的專門法律施行
作為我國首部有關流域保護的專門法律,長江保護法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長江保護法在我國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態流量保障制度,明確主要河湖生態流量保障目標,確定重要斷面保障措施,建立監測體系,實現長江流域主要河湖生態流量管理全覆蓋;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加強水工程調度監管,落實生態流量調度要求等。此外,長江保護法多數條款直接或間接涉及長江水生生物保護,要求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標準體系,制定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計劃,加強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保護,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生產性捕撈,加大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長江保護法對長江流域生態保護修復制度做出了明確規定。
4、將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
2020年12月29日,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將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規則》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范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并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同時,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規則》強調,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劃定教師行為紅線,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方便各方監督。
5、干擾司機駕駛、惡搞英烈等將入刑
2020年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該法將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種罪名。捕食野生動物、亂養外來寵物、干擾司機駕駛、組隊境外賭博、惡搞英雄烈士、高空拋物、催收高利貸、冒名頂替、性侵未成年養女等社會關注高較高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修訂。
譬如,此次刑法修改,明確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納入犯罪。針對近年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司機方向盤、辱罵、毆打駕駛員干擾駕駛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礙安全駕駛罪,將干擾駕駛行為入刑,防止風險轉化為實害。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會帶來巨大的社會危害。此次刑法修改,將高空拋物這種不文明的行為入刑。(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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