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25日訊 一年一度“七夕節”又到了。作為中國最美好的古老節日之一,朋友圈里會有人迫不及待地秀鮮花、秀恩愛照片……青島市檢察院8月25日則是送出了這樣的普法“大禮包”,提醒人們:愛情是美好的,但千萬不要以愛情的名義來傷害別人。打著愛的旗號違法犯罪,只能是害人害己。
不當追求意中人可能涉嫌強制猥褻罪!
看似老實巴交的牛郎在老牛的慫恿下,趁織女洗澡偷走她的衣服,并以此脅迫其留下來做他的妻子。牛郎用“霸道總裁”的舉動俘獲了織女芳心。趁著七夕,有些“勇敢人士”是不是早已精心策劃好類似“浪漫”環節,想以此舉贏得女神的芳心?但檢察官提醒:此類不當追求手段存在法律風險,莫效仿!
溫馨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情侶關系男女之間交往時,如果一方采取不當手段令對方感覺自己受到侵犯,則其行為有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
你情我愿也有可能算強奸!
前幾年,在網絡上曾爆出某地某中學一對中學生舉行婚禮,新郎16歲,新娘差一天14歲。經調查發現這是一個真實的事件!“郎騎竹馬來,繞床弄青梅”,青梅竹馬固然很美,但未成熟的果實,再美也是苦澀的。因為不懂法和沒守住底線,一些懵懂的感情就變成了違法犯罪!
溫馨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男方結婚年齡不得早于22周歲,女方不得早于20周歲。根據第10條規定,男女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屬于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 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雇傭女友or男友,有法律風險么?
每年情人節,網絡上“租情人”過節的信息隨處可見,如陪逛街15元/小時、陪吃飯8元/小時、陪看電影10元/小時......然而,雇用情人存風險,一方違約恐難追償。
溫馨提醒:如受雇方了解了雇主個人隱私后,對其進行敲詐脅迫;再比如受雇方借受雇的便利條件,盜取、搶劫雇主財產;還有就是受雇方對女性雇主進行強奸等。
因法律未對租情人過節這種行為加以保護,致使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得到保障。無論哪一方違約,另一方都很難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違約責任。
情侶間互拍私密照,違法么?
智能手機的普及,拍照變得越來越容易。有些情侶會私下拍攝一些不適合對外發布的私密照片,但是卻不是想發上網就發上網的!
溫馨提醒:《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利用網絡等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可處以拘留和罰款。如果圖片涉黃,傳播廣泛、點擊率高,上傳者就可能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了。
同時還要注意拍攝的場所,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果此類行為涉嫌了擾亂公共和群眾文化活動秩序、干擾他人旅游活動,公安部門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警告、罰款處罰等。(青報全媒體記者 戴謙 通訊員 白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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