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全國人大關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張勇:
全國人大的這份決定具有堅實的憲制基礎,對這個憲制基礎,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加以理解: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我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具有最高的、普遍的法律效力。香港回歸祖國以后,重新納入我國的國家治理體系,而在法律地位上,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中央依據憲法和法律對香港特區行使全面管治權。
第二,“一國兩制”方針是有宗旨、有內涵的?!耙粐鴥芍啤狈结槒乃岢瞿且惶扉_始,就確定了它的根本宗旨,是什么呢?就是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繁榮穩定?!耙粐笔恰皟芍啤钡那疤岷突A。
第三,香港基本法所構建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有原則、有前提的。1990年全國人大通過的香港基本法是依據憲法制定的,它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全面構建了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種制度。在構建這些制度的過程中,基本法始終遵循了兩條原則:第一條原則是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第二條原則是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160項條文,整體上每一個條文都在貫徹落實這兩項原則,都有具體的體現。
這三個方面概括起來說,就是在“一國兩制”方針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所有制度、機制,都是建立在這么一個憲制基礎之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制度、機制及其運行,都要符合這個憲制基礎的要求,如果做不到這一點,或者違反甚至損害了這個憲制基礎,相關的制度也好,機制也好,就必須作出修改,進行完善。
全國人大的這項決定也具有充分法律依據的。大家知道,我們國家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擁有并行使著主權者的權力。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香港特區選舉制度是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核心內容,制度的決定權在中央。這些年來,反中亂港勢力利用香港現行選舉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憲制秩序和有效管治。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修改完善相關制度機制,這既是全國人大的權力,也是或者說更是全國人大的責任。
我最后要強調一點,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下一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香港特區修改相關的本地法律,都必須嚴格遵循全國人大的決定,并且要把決定的內容落到實處。
責任編輯:榮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