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13日訊 近日,觀海網友張江陵在觀海新聞客戶端“直通12345”欄目留言,咨詢小區內業主破壞房屋外墻并在樓內開設超市是否違法的問題。

就此,觀海記者電話咨詢了青島市住建局相關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表示,根據《青島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擅自改變原有門、窗位置、尺寸、造型或者擅自在建筑外立面開設門、窗;擅自改變的,依照《青島市房屋使用安全條例》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并排除危險,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于居民樓內開設超市或快遞點是否違法的問題,可以咨詢規劃部門。
觀海新聞記者隨后致電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咨詢相關問題。工作人員介紹到,根據《青島市房屋使用安全條例》第九條規定,房屋使用和裝修過程中,禁止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違反該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違法房屋建筑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那么,改變房屋性質是否違反了相關法律呢?
觀海新聞記者查閱相關法律了解到,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規定,租賃住宅房屋作為經營性用房,必須應當征得同棟樓其他業主的書面同意。”因此,住宅房屋改變使用用途的話,應借鑒上述相關規定征得同棟樓其他業主的書面同意,否則將被認定為違法行為。(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邱正 文/圖)
責任編輯:榮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