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19日訊 近日,市南區某餐飲單位因擅自改動戶內燃氣管道并轉供燃氣被予以行政處罰。據城管執法部門介紹,燃氣用戶私自改接改裝燃氣設施不僅違反了燃氣法規規定,且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為圖“省事”,惹上“大事”
今年一月份,我市一燃氣經營企業對用戶燃氣設施定期安全檢查時發現,市南區閩江二路某餐飲單位為圖用氣“方便”,擅自將其廚房燃氣表后的燃氣管道進行改動,私接燃氣管向本單位員工宿舍及院內部分商戶轉供燃氣用于采暖。根據燃氣法規相關規定,燃氣用戶對戶內燃氣設施實施安裝、改裝、拆除作業時,必須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或者燃氣經營企業實施,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規范施工,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教育+處罰”,問題“閉環整改”

接燃氣企業反映后,市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聯合市南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問題進行了現場勘查。經查,該餐飲單位廚房燃氣表后私加閥門,通過架設燃氣管道方式為院內職工宿舍及兩家單位轉供燃氣。針對該飯店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以案說法、現場普法,結合《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闡明該種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列出整改舉措,明確整改期限,并依執法程序對違法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為保障周邊居民用氣安全,燃氣公司依程序對該餐飲飯店燃氣總管加設盲板,進行停氣處理,源頭上消除了安全隱患。
今年全市立案查處燃氣違法行為73件
燃氣安全關乎民生。今年來,全市燃氣執法部門聚焦燃氣執法整治重點和薄弱環節,扎實推進燃氣執法工作落實到位。截至目前,全市整改燃氣行業問題2126處,立案查處燃氣違法行為73件,為燃氣行業有序運行提供執法保障。

由于燃氣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如果使用不當將會引發事故,給生命財產造成極大損害。執法部門友情提示廣大燃氣用戶,使用燃氣應與正規燃氣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和燃氣供應企業定期進行燃氣設施檢查,對存在的燃氣安全隱患要認真進行整改,共同維護燃氣安全使用的良好環境。同時,市民如發現相關燃氣經營、使用違法問題,可及時撥打12319進行反映。(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賈臻 通訊員 許偉義 文/圖)
相關法律法規鏈接: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對違反上述規定,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劉聰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