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消息,22日,國家體育總局網站發布通知,對《反興奮劑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并向全社會征求修改意見。在隨之公布的《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要求因興奮劑違規被禁賽1年以上的運動員和輔助人員,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選國家隊。禁賽期在1年及1年以下的,進入國家隊需嚴格審核。
《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說明
一、修訂思路
(一)以習近平總書記對反興奮劑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為根本遵循,堅持對興奮劑問題“零容忍”,按照興奮劑問題“零出現”的標準和要求,對《反興奮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通過制定更加嚴格的興奮劑違規與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參賽資格、體育道德風尚獎掛鉤的規定,入選國家隊標準以及獎勵、職稱等評比資格限制條件,進一步加大對興奮劑違規的打擊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強化反興奮劑工作的震懾力。
(三)通過調整興奮劑違規處理的審核程序和處罰的主體,補充和明確相關單位的反興奮劑職責,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反興奮劑工作。
二、修訂過程
根據體育總局反興奮劑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精神,科教司牽頭組織開展了《辦法》修訂工作。修訂過程中,請總局各廳司局、各省區市體育局、相關項目中心、反興奮劑中心提出修改意見,與相關部門就重點問題進行了多次研究,形成了《辦法(修改稿)》。就《辦法(修改稿)》再次征求各省區市體育局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做了修改,形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經體育總局反興奮劑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多次討論,做了進一步補充完善。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興奮劑違規與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參賽資格掛鉤的規定
發生1例運動員興奮劑違規且被禁賽的,該單位該項目(不分男女,下同)停賽不少于1年;同一單位同一項目運動員在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周期內發生2例興奮劑違規且被禁賽的,取消該單位該項目本屆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參賽資格。停賽時間自運動員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算。
(二)興奮劑違規與體育道德風尚獎掛鉤的規定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周期內以及舉辦期間發生興奮劑違規且被禁賽的,取消該單位本屆全國綜合性運動會體育道德風尚獎等相關獎項評選資格。相關情況通報所屬省(區、市)人民政府。
(三)國家隊運動員入選標準的規定
因興奮劑違規被禁賽1年以上的運動員和輔助人員,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選國家隊。禁賽期在1年及1年以下的,進入國家隊需嚴格審核。
(四)評先評優、職稱等資格限制的規定
發生興奮劑違規且被禁賽的運動員和輔助人員,禁賽期滿后4年內,取消參加體育系統各類評優評先、榮譽稱號、職稱、科研項目的申報和評比資格。代表國家隊參加奧運會、亞運會等重大國際賽事期間發生興奮劑違規的運動員和輔助人員,組織、強迫、欺騙、教唆運動員使用興奮劑或對運動員施用興奮劑的輔助人員,以及發生其他嚴重興奮劑違規的人員,終身取消參加體育系統各類評優評先、榮譽稱號、職稱、科研項目的申報和評比資格,嚴禁參與國家隊和省區市運動隊運動員訓練指導、體育教學、青少年體育等工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格落實責任追究的規定
發生興奮劑違規,上級體育主管部門和運動員管理單位要對造成興奮劑違規的根源、管理環節和相關人員責任進行調查認定,并根據調查結果依紀依規追究運動員管理單位領導人員和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興奮劑違規處理的審核程序
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經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審查通過后執行,抄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
(七)國家隊和省級運動隊反興奮劑工作職責
新增一條:按照“誰組隊、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國家隊反興奮劑工作職責由負責備戰任務的國家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等單位承擔,省級及以下運動隊反興奮劑工作職責由相應的省級及以下體育主管部門承擔,同時配合做好入選國家隊運動員的反興奮劑工作。相關單位應設立專門的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反興奮劑工作,加強興奮劑風險防控體系建設,開展反興奮劑業務培訓,提供物質條件保障,履行反興奮劑職責。
(八)未成年運動員興奮劑違規處罰規定
新增一條:未成年運動員發生興奮劑違規的,依據《反興奮劑規則》,可視情況適當減輕對運動員個人的處罰,對負有責任的輔助人員等加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辦法》還補充了體育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的反興奮劑工作職責,新增了加強反興奮劑教育工作的內容,并對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發生興奮劑違規提出了更嚴厲的處罰。(來源 國家體育總局網站)
責任編輯 李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