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27日訊 為進一步激發科技人員創新創造活力,提升科技成果供給質量和轉化效率,推動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今天,省科技廳牽頭印發了《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綜合試點實施方案》,確定將在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遴選8家單位組織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綜合試點。其中,山東科技大學、青島大學及青島科技大學3所駐青高校成為試點。
根據《方案》,試點單位為國家設立的省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優先選擇一批改革動力足、創新能力強、轉化成效顯著、示范作用突出的單位開展試點。除了3所駐青高校,試點單位還有山東理工大學、濟南大學、煙臺大學、齊魯工業大學(山東省科學院)以及山東省農業科學院。
《方案》提出,試點需完成9項主要任務。
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試點單位應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決策機制。允許將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或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合理約定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轉化決策機制、轉化費用分擔以及知識產權維持費用等,明確轉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及時辦理相應的權屬變更等手續。成果類型包括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以及生物醫藥新品種和技術秘密等。試點單位可賦予科研人員不低于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由其單獨或與其他單位共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鼓勵單位授予科研人員可轉讓的成果獨占許可權。
優化科技成果轉化國有資產管理方式。充分賦予試點單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權,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高校、科研院所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鼓勵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確市場應用前景但3年內未轉化的,在山東省技術成果交易中心采取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實施轉化。
二級事業單位正職領導持股。二級事業單位擔任法人的正職領導作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獲得現金或股權獎勵;試點單位要建立健全成果轉化收入分配和獎勵、公示、異議處置等工作流程,完善內控管理機制與制度。對擔任法人的正職領導給予股權獎勵的,需經單位主管部門批準,且任職期間不得進行股權交易。
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稅收支持政策。積極落實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政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給予個人的股權獎勵,允許個人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加強技術轉移機構建設。試點單位在不增加單位編制的前提下,可設立技術轉移辦公室、技術轉移中心等內設機構,或者聯合地方、企業設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中試熟化的獨立機構,以及以全資擁有的技術轉移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技術轉移機構。建立技術轉移機構績效評價辦法,提升專業服務能力,應具備政策法規運用、前沿技術判斷、知識產權管理、科技成果評價、市場調研分析、法律協議談判等基本能力,逐步形成概念驗證、科技金融、企業管理、中試熟化等服務能力。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機構,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突出貢獻的,可在轉化凈收入單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5%的經費用于人員獎勵和機構能力建設,按規定用于人員獎勵部分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不作為調控基數。
培育壯大技術轉移服務人才隊伍。支持試點單位創建國家級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完善技術轉移從業人員評價激勵機制,設立首席技術官專職負責轉移轉化工作,提升市場化、專業化服務能力。健全國有單位以項目為主的技術經理人獎勵機制,對于成果轉化作出重大貢獻的技術經理人,可獲得該項目單位留存轉化利潤的50%作為獎勵。
加強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建設。支持試點單位建立概念驗證中心,盡早識別具有商業化和社會化前景的項目,從源頭提高資源配置的利用效率。鼓勵試點單位建設具有一定規模、支撐產業化能力強的省級中試基地,創辦領辦以工程化放大和成果轉化為主營業務的科技型企業。健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完善規范流程與運行管理制度,加強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推廣,提升科技成果系統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開發能力。
健全統計與評價體系。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定期統計、年報制度,健全試點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評價體系,全面掌握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修訂相應考核評價指標和科研獎勵政策,提高成果轉化在考核指標中的占比,不再將SCI論文數和授權專利數同個人獎勵直接掛鉤,將成果轉化等服務地方產業發展情況作為獎勵的重要標準,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相關單位及人員評價、考核和科研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完善單位內部管理制度。試點單位要理順成果轉移轉化全鏈條的管理機制和規范流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和轉化公示制度,健全面向轉化應用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建立內部風險防范和監督制度,防范國有資產流失。建立盡職免責機制,針對成果轉化過程中單位領導及科技管理人員履行決策職責、管理職責等,要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完善勤勉盡責政策,營造敢于轉化、愿意轉化的良好氛圍。
《方案》規定,試點總體期限3年。其中,“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二級事業單位正職領導持股”兩項改革試點任務,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實施路徑探索,形成規范的運行機制和制度體系;其他改革試點任務,2023年8月底前完成。(青報全媒體記者 耿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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